海关就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答疑
1、什么是外发加工?
答:加工贸易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即可以将保税货物加工的某个工序或者订单(全部工序)委托承揽企业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如某手表厂不具备对表壳等进行电镀加工的能力,即可向海关申请将电镀工序外发加工,委托与之签有协议的企业进行电镀。
2、是否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均可以开展外发加工?承揽企业是否一定要办理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及登记手册才可以承接加工贸易企业委托的外发?
答:除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外,所有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均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
委托企业或者承揽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生产经营管理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
无论是否已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均可以成为接受外发加工的承揽方。
3、加贸企业开展外发加工有没有地域或条件限制?可以委托外省的企业加工么?
答:如企业提供资料真实、齐全、有效,且不存在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的两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
申请将部分工序外发加工的,不限制承揽方企业所在地域范围,即省内、省外企业均可以承揽;
申请开展订单外发加工的(或一种产品的全部工序),深圳和惠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可以承揽;
申请开展订单外发加工的(或一种产品的全部工序),深圳、惠州地区范围以外企业承揽的,委托方为AA或A类企业的,无须提供担保;委托方为B类及B类管理类别以下的,需提供相当于拟外发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担保金或银行保函。委托企业在其它业务环节已提供担保金或已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可免于提供风险担保。
4、加工贸易企业开展外发加工如何申请?需要提交哪些单证?
答: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加工贸易管理部门(核销或备案部门)申请外发加工业务,应提交以下单证:
(1)委托企业填写的《深圳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表》、《外发加工实际送、收货表》(一式三联);
(2)委托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
(3)正在执行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委托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证明;
(5)《行政许可受理审核作业表》。
5、在开展外发加工的过程中,对于委托方以及承揽方企业的基本要求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答:委托企业和承揽企业应当共同接受海关监管。
其中委托方应该特别注意的是,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转卖给承揽企业,应当在外发申请表中列明的“运回时限”前把货物及时运回本厂,且应在合同核销时如实报告外发加工货物的发运、加工、单耗、存储等情况。承揽方应注意的是,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6、承揽方在进行工序加工的过程中出现的水口料、废次品等是否一定要全部运回委托方?代为加工好的成品、以及剩余的保税料件是否一定要运回委托方进行出口?
答:经委托方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承揽方在进行工序加工的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代为加工好的成品、剩余料件等加工贸易货物,可以不运回委托方。但是必须按照规定向海关申请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剩余保税料件处理的审批手续,加工好的成品必须通过委托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实际复出口或者深加工结转出口。
实际案例:
龙岗区A公司由于成本考虑,在天津开设B分厂,使用A公司在沙湾海关备案加工贸易登记手册C,并向沙湾海关申请办理外发加工,委托B分厂代为对其产品手机配件进行电镀,并申请货物不运回本厂,一部分直接结转出口给D公司,一部分从天津口岸出口到国外。同时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了与D公司进行结转的报备手续,在手册表头进出口岸增加了“天津海关”。
经海关审批同意后,A公司做好手机配件注塑,将半成品运到天津B分厂进行电镀,完成后一部分直接安排送货到天津的D公司,A公司在沙湾海关办理C手册的结转报关出口手续;另一部分A公司使用C手册在天津海关办理了直接出口手续、运往国外客户。
A公司在C手册有效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沙湾海关申请办理报核手续,并将外发的手机配件相关运输、储存及出口情况同时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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