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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双版纳中院公布毒品犯罪案件审理现状及典型案例

“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公开宣判一起毒品运输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系列活动。

6月21日9时,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西双版纳森林消防大队干警等30余人参加旁听。随后,召开毒品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就近年来西双版纳州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趋势分析进行通报,并公布一批毒品犯罪案例。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西双版纳州两级人民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663件,判决生效524件,判处刑罚579人(其中,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235人),仅中院审结毒品案件360件,判决生效253件,判处刑罚301人。

近年来,全州毒品案件的审理呈现以下趋势及特点:

  
一是毒品案件呈下降趋势

2017年全州法院毒品案件收案652件,2018年收案537件。2019年1月至5月收案232件,相较2018年同期同比下降11.86%;

  
二是涉案新型毒品呈上升趋势

西双版纳查获的毒品案件,特别是从打洛一线入境的毒品案件,以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和海洛因居多,氯胺酮等新型毒品逐渐增多;

  
三是毒品犯罪主体多元化

本地少数民族人员、边民等参与犯罪的比例有所下降。查获的外地籍贩毒人员中以四川、贵州、湖北武汉和重庆、湖南籍人员居多,将毒品从境外带入境内,主要毒贩不再亲自到境外或边境一线购毒,改到州内边境地区收购毒品从而规避风险;

  
四是犯罪手段多样,枪毒同流严重

运输、贩卖毒品犯罪更加隐蔽、精密且有组织,枪毒同流问题突出,出现不少受雇佣后再指挥、雇佣他人运输毒品的“承揽”式毒品案件。毒品运输手段多样,利用孕妇、未成年人运输毒品让查处难度加大。

面对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全州法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用足用好刑罚武器,有效打击和震慑毒品犯罪。在量刑幅度方面,对职业毒贩、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可重判的一律重判。同时加大对零星贩毒,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末端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刑罚适用方面,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依法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充分适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并加大执行力度,让毒贩“人财两空”,摧毁毒品犯罪蔓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毒品犯罪案例】
案例一:青年援藏干部运输毒品海洛因案。

2018年2月6日,被告人汪代金乘坐客车由孟连前往景洪。13时05分许,车行至214国道景洪至勐海32公里时遇到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其所穿的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39坨、从其携带的烟盒内查获毒品海洛因7坨,收缴从其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12坨,共计净重338.2克。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汪代金原系西藏昌都市某县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国内知名大学毕业后响应国家号召成为援藏干部,却因多年沉迷网络彩票并欠下高额网贷,以休假为名实施运毒行为。法院认为,被告人汪代金为获取高额报酬,以鞋内、烟盒、体内藏匿的方式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汪代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代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查获的毒品海洛因338.2克,手机2部依法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案例二:
男青年运输毒品鸦片案。

2018年4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李孟军携带毒品驾驶车辆从布朗山前往景洪市,当行至勐龙镇向布朗山方向叭往村300米处时,遇到公开查缉,执勤人员当场从其驾驶的车辆后备箱备胎内查获毒品鸦片两大坨,经称量净重1018.3克,遂将被告人李孟军抓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孟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李孟军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认定,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孟军系吸毒人员,其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且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孟军携带毒品,脱离了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范围,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的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孟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万元;涉案毒品鸦片1018.3克、手机1部,依法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案例三:
运输毒品氯胺酮案。

2018年1月1日,被告人王景华驾驶无牌银灰色“哈佛”牌越野车由景洪前往内陆,当日16时2分许,途经景洪市大渡岗乡干坝桥头往勐养方向100米处时,被边防民警抓获,后从其驾驶的车辆备胎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氯胺酮15袋,净重15020克。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景华无视国家法律规定,为获取高额报酬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景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含查扣的2300元人民币);查获的毒品氯胺酮15020克,银灰色“哈佛”无牌越野车1辆、手机1部依法没收,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案例四:
世居少数民族妇女走私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8年1月31日13时25分,被告人玉南应驾驶一辆银白色无牌本田摩托车后载玉恩,从缅甸勐拉通过边境非法通道(225界桩附近)进入中国境内时,被执勤人员当场从摩托车座垫下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五块零三坨,经称量净重为3266克。遂将被告人玉南应抓获。

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玉南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通过非法通道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66克走私入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毒品罪。法院认为,被告人玉南应系吸毒人员,为获取利益,采取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并通过非法通道将毒品走私入境,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可以认定其主观明知是毒品。毒品犯罪一经实施,即脱离了国家对毒品的管控范围,处于在社会上非法流转的状态,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形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玉南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266克、手机1部、无牌摩托车1辆,依法没收,无牌摩托车上缴国库,由查封、扣押机关处理。


本台记者  肖云高  报道

图片来源: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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