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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当心这五类霸王条款
买房,当心这五类霸王条款
购房签订合同时,“补充协议”或“附加条款”中可能存在许多霸王条款。拿房时,您是否发现房屋实际状况与广告宣传相去甚远?近日,省工商部门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的五类霸王条款,以及房地产广告违规宣传行为,值得大家提高警惕。

  霸王条款一:按揭资格

  例如“买方必须付清全款或取得银行按揭承诺后方可签署买卖合同”。

  开发商出于防止签约后购房者退房解除备案麻烦的考虑,在签订《认购书》时就“补充约定”,买方必须付清全款方可签订买卖合同,由此给购房者造成的结果,是没有签订合同先支付房款,签合同时必须被动接受不平等条款,任人宰割。

  霸王条款二:付款方式

  例如“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买方按揭不成必须一次性付款”。

  购房者之所以选择按揭购房就是因为没有能力一次性付款,开发商设定该条款,导致购房者将面临定金被没收、承担违约金,甚至被强制继续履行合同拍卖房屋支付剩余房款的风险。

  霸王条款三:小区公共部分权属

  例如“车位、车库、架空层、顶层、外墙广告、公共场地等均归开发商所有”。

  根据《物权法》规定,除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归业主共有外,车位、车库的权属由当事人约定,而架空层、顶层、外墙广告、公共场地均属业主共有范围,开发商无权通过“协商”据为己有。

  霸王条款四:面积差异及交付条件

  例如“卖方保留变更规划及交楼标准的权利,并以实际交付为准,买方不得有异议”。

  开发商设定该条款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可以任意变更、修改合同而无需购房者同意,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规划和交楼标准。

  霸王条款五:延迟交房、延迟办证

  主要是指开发商将延迟交房或者延期办理房产证的原因扩大表述为不可抗力免责。

  如卖方与相邻方的纠纷等很多情况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与购房者没有任何关系,据此免除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工商部门同时表示,今后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补充协议”也要经工商部门审批。

  此外,诸如暗示项目能给购房者带来发财、升迁等好运;模糊距离,如使用“中央生活圈”“城市中心”“10分钟生活圈”等模糊用语;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不分;承诺升值等宣传内容,以及宣称零首付和提前预售,使用“领袖大盘”“最佳”等极限用语,或者进行买商铺送住宅、买房奖宝马轿车等促销宣传行为,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一定不要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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