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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分享系列之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常见问题解析与应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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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单位不属于行政机关,无公开义务”


(1)公共企业单位也负有信息公开的职责


工商总局1993 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 条明确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


在一些判决中,法院亦援引该规定,认为这个规定的“公用企业”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7 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该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该法规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已界定邮政、电讯等行业经营者包括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属于公用企业(即公共企事业单位),应该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有关信息。


参考案例: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与王聚才为不履行信息公开答复职责案,(2011)南行终字第78 号《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当前,社会已进入信息时代,传输和处理信息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重要内容,电信企业作为向社会提供信息通讯服务的主要企业之一,其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应当参照《条例》的规定予以公开。因此,被上诉人负有信息公开职责,属于《条例》调整的信息公开主体。


参考案例

上诉人方金华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不服信息公开案,(2014)宿中行终字第0019 号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执行。


该条例将公共企事业单位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


邮政、电讯等行业属于公共企事业单位,作为电讯行业经营者的被告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公开有关信息。


参考案例:

林飞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延边州分公司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延中行终字第36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关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移动深圳分公司作为公共企业,是信息公开的主体,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移动深圳分公司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孙阳兵因移动深圳分公司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而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行政审判权限范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理。对于移动深圳分公司以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提出应驳回孙阳兵起诉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孙阳兵政府信息公开案,(2014)深中法行终字第526 号


(2)事业单位也负有信息公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公共服务是指那些通过国家权力介入或公共资源投入,为公民及其他组织提供从事生产、生活、发展和娱乐等活动都需要的基础性服务。


《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豫劳社(2001)5 号)第二条规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劳动保障、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鉴定是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判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伤残程度的技术性工作,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劳动鉴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干涉。”


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和从事活动,其行为虽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其属于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


参考案例:李敏与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案,(2015)安中行终

字第131 号


(3)“党、政、军、企”特殊混合体制,也受《条例》约束


本院认为,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否适用于被告的问题。公开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虽然是党、政、军、企合一的特殊体制,但公开条例并未对适用主体作出例外规定,因此的各部门也应当受公开条例的约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条例》制定的《政务信息公开指南》,系调整管辖范围内相关行政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对本案被告同样具有约束性。

依据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具有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受理和处理的职责。被告关于其不适用公开条例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辩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付爱国与第十师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

职责案,(2015)北行初字第4 号



二、“相关信息已移交,请向XXX 部门申请信息公开”


若对方提出已将相关信息移交其他部门,则需要向申请人提供证据以作证明,否则仍需要承担公开义务


《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豫劳社(2001)5 号)第十条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在劳动鉴定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三)管理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根据此规定,

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制作的李敏劳动能力鉴定表属于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保管的文书、档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保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本案中,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应由其保管的李敏劳动能力鉴定表已移交给其他合法保管机构,其负有保管的法定义务,应依法向李敏公开。


参考案例

李敏与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案,(2015)安中行终字第131 号



三、“请补充身份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也就是说,除了涉及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这三类信息外,不得要求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或者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认为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同时附上原告的身份证明的意见,因原告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已正确填写了单位名称、住所地、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了公章。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其中并没有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明,故被告所提意见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1 期,第46-48 页



四、“你所申请的信息不明确,故不予提供”


关于被告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认为好一多公司在修文县有三个基地,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未明确申请公开哪一个基地的环境信息,原告所申请的内容不明确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在本案中,原告在申请表中已经明确提出需要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排污口数量和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情况、经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费标准、经环保部门监测所反映的情况及处罚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其申请内容的表述是明确具体的,至于好一多公司在修文县有几个基地,并不妨碍被告公开信息,被告应就其手中掌握的所有涉及到好一多公司的相关环境信息向原告公开。


另外,《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


即便被告认为原告申请内容不明确,应当按该规定向原告发出《补正申请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正、补充,而被告显然没有按规定办理。故被告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公开信息,不符合规定。


参考案例:

中华环保联合会诉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环境保护局环境信息公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 年第1 期,第46-4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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