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是否违反禁止性条款。《食品安全法》第四章“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规定,有不少“禁止性条款”。在食品标签中,如果存在违反这些“禁止性条款”的内容,不应作为“瑕疵”处理。比如,“食品安全法”第71条规定:“食品和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若食品标签文字中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标签内容模糊、生产日期与保质期等内容无法辨识,均不应视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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