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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法官,庭审中咱们说实话,好不好?

如果问民事法官在庭审中最想听到的是什么?


可能他会看着一摞一摞要写判决的卷宗材料,告诉你说,“实话,庭审中最想听到的是实话。”是的,不是“法官,我不告了”、“法官,我们自己去调解吧”,而是单纯的想要听到坐在原被告席上、希望以法律为标尺裁判彼此纠纷的当事人实实在在的说出事实原委,实实在在的实话实说。


毕竟老话怎么说的?“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所以说,很多时候,很多事,真的不是一两句假话就可以遮掩过去,要知道法官们通常都“眼睛瞪得像铜铃,射出闪电般的精明,耳朵竖的像天线,听着一切可疑的声音……”


下面,就来聊一聊民事法官听过的那些并不高明的谎言。


1
“仲裁调解书不是我自愿签的”


2016年3月,钱先生将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差额1000元、加班费1500元、打官司的误工费和交通费2500元。


诉讼中,投资公司表示,钱先生在2015年曾提起过劳动仲裁要求投资公司支付工资、解除经济补偿金等款项,去年双方就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公司当场支付了调解款6500元,并约定双方间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经过询问,钱先生表示,仲裁调解书不是本人自愿签署的,对“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的调解内容并不知情,调解款项并未收到,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法院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取了卷宗材料。案卷中的调解书及调解笔录显示,2015年钱先生曾与投资公司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8月17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投资公司向钱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款项共计6500元;三、钱先生自愿放弃其他申请;四、钱先生与投资公司在明确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确认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案卷中的收条显示,调解达成当日,投资公司向钱先生支付了6500元。


再次庭审时,法院向钱先生出示了上述材料。面对显示有本人指印的收条,钱先生认可收到了调解款项,但依然主张是被迫接受了调解。然而,审理过程中,钱先生并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被迫接受调解。


此外,法官发现,自2010年起,钱先生多次提起劳动争议纠纷,向多家用人单位主张权益。因此,作为劳动者,钱先生具有一定的劳动维权经验,钱先生应知晓并了解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最终,法院认为,钱先生在双方存有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双方此后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的情况下,再行诉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等款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依法驳回了钱先生的诉讼请求。


2
“这不是我的朋友圈,照片里的不是我”


2016年5月,小白将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传媒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5万元。


诉讼中,传媒公司表示,小白在职期间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就此,传媒公司提交了0A考勤打印件、电子邮件打印件、公司内部通讯软件聊天记录、小白的朋友圈截图为证。其中小白的朋友圈截图显示有在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地拍摄的风景、美食照片及部分自拍照片。经询,小白对以上证据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主张公司提交的朋友圈截图不是本人的朋友圈,本人没有休过年休假,也没有在朋友圈显示的时间去过日本、法国、澳大利亚等地旅游,自拍照片中没有显示拍摄地点因此也不能证明自己曾经去海外旅游。


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法院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小白在职期间的出入境记录。记录显示,在职期间小白确实存有出入境记录,出入境的期间、地点与公司提交的朋友圈截图所显示情况相符。


再次庭审时,法院向小白出示了加盖有公安机关公章的出入境记录。当庭,小白沉默了。再经询问,小白认可在职已经享受了带薪年休假,但因为所有的请休假材料都在公司,所以记不清楚休假的具体时间段了。


最终,法院结合出入境记录、0A考勤打印件、小白当庭自认内容,认定小白已享受在职期间带薪年休假,判决驳回了小白的诉讼请求,并在判决书中对小白提出批评,告诫小白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在诉讼活动中,更应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相关案件事实,避免造成对于司法资源的浪费。


3
“我生病了,我有医嘱的病假条”


因劳动关系解除纠纷,财务老李将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万元。


老李主张,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期间并未旷工,是因病请假,公司以旷工5天为由将其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科技公司则主张,虽然经过多次催要,老李在九月份向公司提交了“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但是病假条日期有涂改,因此老李8月份未到岗构成旷工,公司有权开除老李。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老李是在9月中旬向科技公司补交的病假条,病假条内容为“建议休假一周”,但是落款时间“2017年8月7日”的“8”字处确实存有涂改痕迹。那么,这张“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究竟是2017年8月7日开具的,还是2017年9月7日开具的呢?经过询问,老李坚持主张,2017年8月25日因高烧到医院就诊。当日,门诊医生诊疗后向其出具了“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


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法院依法向出具病假条的医院进行了调查取证。据病假条所显示医生姓名,法官找到了该位医生。医生表示,2017年9月25日老李曾因腰疼来医院就诊,当日曾为老李出具过“建议休假一周”的病假条。为了避免医生记忆出现偏差,当日,法官还在医院的医保挂号收费系统以及自费挂号收费系统中进行了查找、核对,显示2017年8月25日医院并无老李的就诊记录,2017年9月25日老李曾在医院骨科就诊。


再次庭审时,法院向老李出示了调查录像、照片等材料,老李依然坚持自己没有对病假条进行涂改,但是老李无法对于就诊记录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最终,法院没有采信老李的主张,判决确认科技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并无不当,驳回了老李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4
“我们没有这名员工,我都没有见过他”


因工资支付问题,老王将某软件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6月31日期间工资3万元。


老王主张,2016年5月3日入职软件公司做技术总监,双方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万元,2016年6月31日因项目完成,软件公司将其辞退,但是没有支付工资。为此,老王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银行明细、通讯录等一系列材料为证据。其中:1、2016年4月27日的电子邮件(入职邀请函)及大量的工作邮件往来。经当庭联网核实,邮件发件人的邮箱后缀均为软件公司企业邮箱;2、银行明细,显示某人曾经向老王支付“公司聚餐报销款”3746元。然而,庭审中科技公司主张公司并没有老王这名员工,电子邮件和3746元都和公司没有关系。


为了查明相关情况,法院依老王的申请调查了公司的网站域名备案情况并依法向银行查询了3746元的付款人姓名及账户,发现:发件人邮箱后缀对应的网站确为软件公司所有。3746元的转账人为胡某,胡某是软件公司的股东之一。


再次庭审时,经过出示法院调取的银行交易信息等证据,软件公司虽然认可了证据的真实性,但依然主张老王没有在公司工作过,并拒绝就老王的工资支付情况举证。


最终,法院依据电子邮件、银行明细等一系列材料,采信了老王的主张,认定老王曾经在软件公司工作,月工资1.5万元,判决软件公司向老王支付工资3万元。


5
“培训中心发的5000元和我们公司没关系”


因工资支付问题,小陈和文化公司发生纠纷,庭审中,针对工资标准问题,小陈和文化公司各执一词。


小陈主张,月工资2.5万元,其中,2万元以文化公司的账户转账支付至农业银行账户,5000元以另一培训中心账户转账支付至建设银行账户。培训中心的股东方某是文化公司法人袁某的母亲。文化公司则主张,小陈月工资2万元,培训中心支付的5000元和文化公司无关。


根据银行明细,法官发现,每月5日,文化公司和培训中心会同时向小陈转账,其中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培训中心支付5000元。此外,小陈提交的手机短信则显示,一个139的手机号码机主曾向小陈索要建设银行卡号。小陈说,139的手机号的机主就是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


为了查明相关案件事实,法院责令文化公司安排法人袁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但经过多次签发传票传唤,袁某都拒不到庭。同时,法院查询了文化公司与培训中心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档案,登记档案中留存有文化公司法人袁某以及培训中心股东方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经过比对,两人身份证户籍地址同一。


再次庭审时,法院出示了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告知文化公司,将至公安部门调查袁某与方某是否母子关系。在此情况下,文化公司代理人当庭认可方某确实是袁某的母亲,并提供了培训中心委托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最终,由于文化公司、培训中心没有就另行支付的5000元款项性质给出合理解释。法院依法裁判认定小陈的工资标准为2.5万元。



●END●
 


F

riendly Reminder

法官提醒

作为基层的一线法官,我们的工作就是依据证据发现事实,依据法律作出裁判。因此,庭审中那些曾经出现过的不诚实陈述,为了掩盖事实也好、为了否认事实也罢,在客观的证据面前总是不堪一击,而案件的事实最终都将由客观的证据来一一还原。


至于法庭中的那些不实之言,请发言者牢记以下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因此,在法庭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诚实的陈述案情提交证据,将是非对错交予法律来裁判并没有什么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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