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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召开

涉及电商价格欺诈案件数量攀升   法院对问题经营者发送司法建议


    法制网讯 记者张维 实习生元昱文 3月9日,第七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成功召开。此次论坛由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承办。

  会议开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苏号朋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河山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马强副院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刘双玉副院长为本次论坛致开幕词。

  其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侯军通报了“北京三中院2017年审理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情况”。通报主要围绕电商服务和食品安全两个主题。

  通过对三中院2017年受理的824件消费者权益纠纷二审案件的量化分析和比较,总结出此类案件具有如下特点:权益纠纷案件热度持续上升,新兴经济业态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涉及电商价格欺诈的案件数量攀升,服务合同纠纷增多,职业打假的现象频发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突出等。

  针对上述问题,侯军提出了如下司法观点:在电商价格欺诈案件中,若经营者未对标注的划线价进行解释说明,可认定构成“原价”;在电商低价促销活动中,在消费者出于对商品信息的合理信赖而下单购买后经营者单方取消交易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而消费者在网店购买商品发生的纠纷中,有权依据店面网页公示的经营者信息确定合同相对方;售卖未标示特别强调食品配料含量的食品的,经营者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除此外,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还应承担审慎的审查义务。

  另外,侯军还提出了目前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五大争议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的认定标准是何,如何认定适格主体,惩罚性赔偿是否以人身损害未前提,以牟利为目的购买食品药品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以及惩罚性赔偿是否有灵活适用的空间。

  通报最后介绍了三中院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环境改善而采取的三大措施:对问题经营者发送司法建议,发挥提示作用;扩展与关联单位的合作方式,促进多方互动;运用互联网共享数据信息,催生社会共识。

  学术研讨环节共分为两个单元:第一单元围绕“消法与民法的关系及消法的特殊性”展开,并由侯军庭长主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做了“消法与民法关系辨析”的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孙颖以“从消费者社会角色定位看消费者权利的性质及其民法保护”为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围绕“‘消费者’”概念的体系性解读”发表了自己的独特见解。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刘建刚从审判实务出发,做了“从消费者向快递企业主张责任的困境看消费关系请求权”的发言。京东法律研究院电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郑慧媛则就“消费者权益纠纷独立案由探讨”发表了自己的见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双玉对以上主题发言分别做了总结和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分党委书记、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于海纯主持论坛的第二单元,主题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以“《消法》第55条的适用与完善”为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针对“特斯拉侵权案及惩罚性赔偿问题”做了主题发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郑吉喆就“标签瑕疵的类型化研究—基于食品安全类惩罚性赔偿案件的实证分析”做了相关探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晋怡以“关于职业打假案件的审理及其几点思考”为题发表了观点。北京市律师协会产品质量法制专委会主任、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学明围绕“《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司法适用与立法完善”进行了论述。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芦云就“惩罚性赔偿制度司法适用中的举证问题”这一主题做了报告。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曹三明以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俊对上述发言做了点评。


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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