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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你标注规范了吗?

作者:唐利 国内专利事业部机械部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品上标注了“专利产品”、“国家专利号”等字样,但是这些标注是否规范呢?首先,大家先来判断以下商品上的专利标识是否规范。


 图1


图2


图3


图4


一脸懵逼?没事,继续往下看就知道啦。


一、什么是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是指与专利权有关的文字、数字或者图形等表明专利身份的标记,如专利号、专利权类别、与专利权相关的宣传用语等。举个例子,ZL201110012018.X,其中,ZL为专利的拼音首字母大写,第1-4为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的类别(1和8为发明,2和9为实用新型,3为外观设计),第6-12位数字为申请流水号,在流水号后面通过“.”随跟较位。


专利标识标注,是指在专利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载体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也就是说,可以在专利产品本身、专利产品的包装、专利产品的说明书、专利产品的宣传性资料、网上商城的至少一个或者全部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标识标注权,是指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的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权利。他人经专利权人同意,可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总之,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利标识,也有权利同意或不同意他人标识。


二、怎么标注才规范?


1、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1)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2)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必须标明的事项外,标注时可以附加其它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2、如果专利尚未授权,需要标注专利申请标记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划重点: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专利号,如果专利尚未授权,应当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三、怎么标注不规范?


以几个案例来举例说明:


案例1

某企业在其生产销售的按摩仪上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经查证,该企业拥有与标注产品技术相一致的有效实用新型专利权。


分析与评述

该企业只标注了“专利产品 仿冒必究”的附加文字,但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专利号。但因其拥有相应的专利权,因此不能认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标注方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附加文字只能作为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专利标识的附加标记进行标注,不能在不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的情况下只标注附加文字。这一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


案例2

甲中药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口炎清颗粒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中国专利号20071XXXXXXX.X”。经查证,甲中药有限公司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标识系该公司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专利技术内容与产品相一致。


分析与评述

该公司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的有效期内标注了专利标识,产品与专利技术相一致,标注行为实施人为专利权人。但上述标识内容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和正确的专利号,不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甲中药有限公司的这一标注行为构成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行为,应当责令其改正。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71XXXXXXX.X”。


案例3

某企业生产的芦荟胶产品上标注有“芦荟提取中国发明专利号ZL972XXXXX.X”“独家专利技术生产”等专利标识。经查证,涉案专利的专利人为黄某,黄某授权该企业标注专利标识,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同时,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该企业经黄某授权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是合规的标注行为主体,标注亦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所标注的专利标识也包括专利权类别、专利号等信息,在形式上符合《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但涉案专利涉及的是芦荟脱皮机,而非芦荟胶产品,该专利标识只能标注于芦荟脱皮机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而不能标注于芦荟胶产品上。即使该芦荟胶产品是通过该芦荟脱皮机获得的,也不能在其上标注有关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标识,以避免社会公众误认为该芦荟胶产品本身是专利产权。该企业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未被授权专利权的产品(芦荟胶)上标注专利标识(芦荟脱皮机专利)”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而非标注不规范行为


案例4

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甲药店销售的由乙公司生产的腰间盘突出三蛇磁波透骨贴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 专利号20133XXXXXXX.X”专利标识。经查证,20133XXXXXXX.X专利真实有效,产品生产日期在专利申请日之后,但该组案例的专利权人为王某,而非乙公司。调查中,甲药店未能提供王某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执法机关遂以假冒专利案件立案并进行了处理。


分析与评述

该案中,但从标注的字样、标注的时间及专利号的法律状态来看,其瑕疵仅在于没有标注专利权类别,属于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但是,最大的问题是,专利权人与涉案标注主体不一致,如果王某未同意乙公司享有专利标识标注权,则乙公司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的情绪。甲药店销售上述产品,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应以涉嫌假冒专利而非专利标注不规范行为进行查处。


综上,正确的专利权类别、专利号、合规的标注行为主体(专利权人)以及处于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这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所以,上面图1至图4是否规范,相信你已经心中有数了吧。


四、不规范有什么后果?


1、构成标注不规范行为的,责令改正。参考上述案例1和案例2。


2、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根据案情转入查处假冒专利案件执法流程环节。参考上述案例3和案例4。


根据《专利法》第七章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假冒专利产品进行查封或扣押。另在《刑法》第216条中也有相关法律条例: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罪。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温馨提示:


总之,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进行专利标识专注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区别作用、广告宣传作用,还能起到证明作用。所以专利权人可以合理有效地形式这一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谨记专利标识标注的规范使用,避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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