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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增设“赖账罪”,老赖要判刑了。

 三、值得商榷的几个流行观点

 1、“老赖可怜”观。有人出于同情弱者的心理对老赖抱以同情态度,因为借钱的都是没钱人,没钱才需要借钱呀。其实这是老观念了,现在的情况是穷人存钱富人才借钱。绝大多数老赖根本就不是没钱,他们借的钱一般不是用于日常生活消费,而是用于投资牟利或者奢侈性挥霍。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只看到老赖被追债时的装可怜,没看到老赖赖帐的无耻嘴脸。只看到个别被执行人可怜,没有看到很多受害者其实更可怜。

 2、“执行不能”观。我们注意到“执行不能”这个词近年来一再被有关部门提起。所谓“执行不能”,即有的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即使穷尽一切手段也无法追回债款,也就是真没钱。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应该进一步深入分析。如前所述,由于当前法院的财产查控措施只能查控老赖本人名下有登记的财产,在对于没有登记的、隐匿和转移的财产无法查控的情况下,就把老赖定义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是不妥当的。我们承认,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债务,确实有不能一次性还清的可能。但俗话说的好,“没多有少”、“没钱有话”,有三还二还一总可以吧?诚心诚意地向受害人解释一下求得谅解总可以吗?有的债务区区几千块钱,拖了多少年也不还一分是怎么回事?有的老赖本人账户上一分钱没有,多少年都没有一分钱出入,如果真的是一分钱都没有,老赖是怎么吃饭的生存的?一分钱不还,态度还极其恶劣,动不动就恶语相向、暴力威胁是怎么回事?江苏丹阳一个身背5亿巨额债务的老赖,自己和家人却住着两座价值千万的独栋豪宅,别墅装防弹玻璃,家中茅台一堆,极尽奢靡。

 实际上,自原始社会以来,除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任何一个成年人的劳动所得,除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外,都会有一定剩余,即使不能一次性付清,分期付款总可以吧?何况住着豪宅开着豪车就是不还钱的老赖多了去了。“执行不能”只能说明法院依靠现有手段暂时执行不了,不能代表老赖“真没钱”,更不能说明“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我们认为,法院不宜过分强调“执行不能”,否则只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3、“风险”观。有人认为借钱有风险,被赖帐是债权人应该承担的风险。投资有风险,市场有风险,但亲朋好友之间的正常借钱关系,从性质上看并不属于市场投资行为,只是亲朋熟人之间的一种正常的来往和交流(人与之间的正常交往,包括信息交流即语言交谈、物品和钱财的暂时相互借用)。虽然有的有利息,但这种利息本质上是一种感谢性回报而已,算不上投资。退一步说,即便看做是投资,从市场学的角度来说,“风险”也只能是来自于市场本身的客观因素(即不确定性),而来自人为的主观恶意欺骗行为是不可接受的,也是法律不可饶恕的。否则,“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岂不是都可以有“风险”为借口从刑法中删除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借贷关系,有白纸黑字的借据,利息、归还时间、都是确定的事情,哪里来的“风险”一说?如果说有风险,也只是没有看清老赖的嘴脸而已。当然,债务人借钱去投资,其后的风险,那是债务人自已应该承担的风险,不能转嫁给债权人。债权人的义务只是借出,至于借出钱真正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是无须也无法控制的。

 4、关于“个人破产法”的出台。近年来,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在努力鼓噪“个人破产法”,把“个人破产法”视为解决“执行难”的法宝。似乎这个法一出台,“执行难”的问题就彻底解决了,从此天下无赖了。诚然,这个法出台后,如果不还钱的老赖都归入“执行不能”,然后被“破产”,然后终结案件,“执行难”的问题的确是被彻底“解决”了!再也不用劳神费力去执行了!

 我们认为,当前,在“赖账罪”未列入刑法、个人信息还不能全面有效查控、财产审查审计制度尚不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匆忙出台“个人破产法”,既不符合中国文化传统,也不符合中国国情,只会给老赖起到保护伞的作用。如果按照现有的“执行不能”的处理办法,现在执行不了的,将来自然而然归入“执行不能”,会出现大量的假破产,大量的老赖将永远逍遥法外。以法律的名义废除老赖的债务,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恶意侵犯,是不公平的,也必然得不到广大债权人的认可。那样,债权人对法律将会由失望到绝望,进而放弃去寻求社会力量或私自了断,最终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做为普通公民,我们没有渊博的法律知识,不知道修订刑法要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和步骤,但做为赖帐这种不齿行为的切身受害者,我们强烈呼吁法律界的专家们和司法界的领导们,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从维护法律尊严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角度出发,从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将赖帐行为入刑,设置“赖帐罪”,把情节严重的老赖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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