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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分享】大成重庆与大连办公室携手办案结硕果

近日,重庆某某建筑公司收到大连中级法院判决书,喜出望外。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大成重庆办公室王天强律师与大连办公室陈茹馨律师联合代理。将客户、专业和地域优势有机整合,充分体现了大成专业化和规模化优势,深得客户好评。

在该案代理中,王天强律师针对被告“优先权行使期间届满”之抗辩,结合最高法院判决,从情理法多维分析。王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工期约定为“按甲方【指被告】施工进度计划执行”。可以理解为双方对竣工时间约定不明。原告随时可以向被告主张权利。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不明,工程也未实际竣工的情况下,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尽量保护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王律师向大连中级法院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一起建筑工程纠纷案二审案件。1998年,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总工期1020天,开工、竣工日期均未作约定。承包方进场后,完成大部分工程。2005年4月14日,承包方以发包方拖欠巨额进度款致使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为由,书面通知发包方即日正式停工,施工合同解除。2006年5月11日承包人向一审法院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认为:工程未实际竣工,且双方未能就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举证,因此,合同解除日视同竣工日,承包方已经超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承包方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最终认定:工程尚未竣工,又未有约定的竣工日期,在法律未规定的情况下,应该从宽进行解释,尽可能的考虑到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最高院终审判决承包人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律师认为,案涉工程是“烂尾楼”工程,应当自原告与被告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如此,更加符合合同法286条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的立法本意。 

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大连中级法院的采信,并依法主张了原告的优先权,维护了原告合法权利。

王天强律师团队深耕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二十年,承办建设工程类案件上百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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