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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部门撤销单方要求劳动者换岗,是否合法?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为公司单方调岗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少数,经常也有企业询问怎样调岗才是真正的合法,也有劳动者反问,公司单方调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调岗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从岗位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科制度等制度的完善,鉴于篇幅有限,今天笔者就调岗中遇到较多一个问题——即企业撤销部门导致的调岗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张女士于2003年10月28日入职广东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平广合腐乳公司,2010年4月因内部调动工作到广东某公司担任采购部采购员工作。广东某公司与张女士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30元。2013年10月28日,广东某公司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广东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为由,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工资结算清单,决定从2013年11月5日起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拟支付张女士法定经济补偿金37862元,代通知金2300元,广东某公司上述两份文书送达张女士,但张女士对上述文书有异议且没有签字确认。2013年11月13日,张女士以广东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东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724元。2014年1月2日,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82元给张女士。广东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遂成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我们先看这家公司解除张女士劳动关系的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那么这个理由能否作为调岗的前提?
我们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公司与劳动者协商后,劳动者不同意的,公司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根据《劳动部关于<</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六条所列的客观情况。
本案当中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发生变化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客观情况?答案是属于。
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给予了诠释:广东某公司主张其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权发生了变化,广东某公司与张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当时所任职的岗位被撤销,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条件,对广东某公司提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主张,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张女士主张广东某公司只不过是属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与其劳动合同的履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事实上,广东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权变化是原因,张女士所任职的岗位被撤销是结果,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情形。故对张女士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对一审的认定也予以了认可。
再看一则案例:某航空公司由于出现严重亏损,导致公司的某个部门没法再继续运作下去,经过与员工沟通,其中2个员工同意了公司的调岗条件,但是其中的一个员工不同意,最终,航空公司与该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但是该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
本案处理过程中双方对于客观情况的认定产生了较大争议,作为员工一方在认可公司空运部严重亏损的同时,认为暂时的亏损不足以导致部门的关闭,但是公司认为亏损达到什么样的程度可以撤销该部门,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个问题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可以由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综合判断,对此员工无权提出异议,企业的这个观点也得到了仲裁的肯定,认为部门的撤销属于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的范畴。
所以,综合案例来看,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公司撤销部门的行为导致的调岗或者解除合同不会带来诉讼隐患?
1、从公平的角度而言,如果企业是真的因为经营环境、公司经营决策等客观因素导致部门撤销,那么公司对此应当做好证据的保留和固定,如形成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如果上升不到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的程度,那么可以形成员工大会的记录,目的是要员工知道企业撤销部门的事情着实是因为客观情势所迫等。
2、在存在这样的前提的情况下,企业接下来就是要苦口婆心与员工进行沟通,如果员工确实不同意调岗,那么公司需要再次沟通,这样的沟通记录不能少于2次,且每次都要形成记录,让员工签字。
3、企业调动的岗位要有关联性和合理性。
4、现实中,存在太多公司是以撤销部门的形式逼迫劳动者离职,以减少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于这些初衷就违背劳动合同法的公司,笔者建议要慎重,因为进入诉讼程序,在这些方面对公司的举证责任要求很严格。
杭州公司法律顾问律师、劳动争议纠纷律师 党金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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