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为公司单方调岗导致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在少数,经常也有企业询问怎样调岗才是真正的合法,也有劳动者反问,公司单方调岗,劳动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调岗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从岗位制度、薪酬制度、绩效考科制度等制度的完善,鉴于篇幅有限,今天笔者就调岗中遇到较多一个问题——即企业撤销部门导致的调岗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首先,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张女士于2003年10月28日入职广东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平广合腐乳公司,2010年4月因内部调动工作到广东某公司担任采购部采购员工作。广东某公司与张女士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30元。2013年10月28日,广东某公司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广东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为由,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工资结算清单,决定从2013年11月5日起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拟支付张女士法定经济补偿金37862元,代通知金2300元,广东某公司上述两份文书送达张女士,但张女士对上述文书有异议且没有签字确认。2013年11月13日,张女士以广东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东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724元。2014年1月2日,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82元给张女士。广东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遂成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我们先看这家公司解除张女士劳动关系的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那么这个理由能否作为调岗的前提?
我们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
首先,我们先看一则案例:张女士于2003年10月28日入职广东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平广合腐乳公司,2010年4月因内部调动工作到广东某公司担任采购部采购员工作。广东某公司与张女士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30元。2013年10月28日,广东某公司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广东某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而无法实际履行合同为由,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离职工资结算清单,决定从2013年11月5日起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拟支付张女士法定经济补偿金37862元,代通知金2300元,广东某公司上述两份文书送达张女士,但张女士对上述文书有异议且没有签字确认。2013年11月13日,张女士以广东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为由向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东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5724元。2014年1月2日,开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开劳人仲案非终字(2013)3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某公司自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282元给张女士。广东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遂成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广东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
我们先看这家公司解除张女士劳动关系的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变化,公司的经营策略和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及人员配置、架构等方面均随之做出重大调整。”那么这个理由能否作为调岗的前提?
我们先看看《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