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技能get ( 一)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如有关于建筑业“营改增”的问题 ,可在后台留言~下周二我们将继续选择 “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进行解答~~ 今天我们先来看一个所有企业都会关心的问题: 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广东省国税局建筑业营改增执行口径——建筑服务申报指引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例 1 G 市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在 F 市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合同总金额1110000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为 400000元,税额为 44000元,当月认证抵扣。 (3) 5月A企业购买建筑材料取得2 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不含税金额300000元,税额51000元,当月认证抵扣。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本例中,纳税人在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 F 市的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66000元(1110000-444000),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而在纳税申报时不扣除分包款,以不含税销售额1000000元全额按11%税率申报纳税。 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4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该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在申报纳税时,该分包款不能进行差额扣除,但是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可见,纳税人应当加强进项税额管理,做到应抵尽抵。在F市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1110000-444000) ÷(1+11%)×2%=12000 元。1110000 ÷(1+11%)×11%=110000元,110000-44000-51000=15000元, 由于已预缴12000元,本期在G市还应缴纳的税额=15000-12000=3000元。 本例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且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写。 例 2 G市某建筑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发生了如下业务:在 F 市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合同总金额 1030000 元(含税),给对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将部分业务分包给建筑企业B,支付分包款412000元,取得合法有效凭证。5月 A 购进材料取得2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7000元。除上述外A当月无其他业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本例中,G市纳税人跨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局 F 市预缴税款。由于该项目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18000(1030000 -412000)元,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而在机构所在地 A 市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618000(1030000-412000)元,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由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能抵扣进项,因此虽然A企业购进材料取得2 张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在F市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1030000-412000) ÷(1+3%)×3%=18000元(1030000-412000)÷(1+3%)×3%=18000 元, 由于选择了简易征收办法,本期取得的进项税额17000元不得抵扣销项税额,应纳税额=18000元,由于已预缴18000元,本期在G市应补(退)税额=0元。 湖南、深圳、江苏、广东对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的问题回答相同,是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落实。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书中就此问题还对深圳市国税局、湖南省国税局以及江苏省国税局的政策进行了解读, 详细请参看p225内容。 综合类为一般规定,在编排上按照发文机关的层级排序,依次为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地方国家税务局的执行口径、操作指引等,以及热点问题答复、知识库问答等。 专项类为具体问题,分为增值税发票管理、税收征管、纳税抵扣、一般纳税人的管理、会计处理等,基本按时间顺序编排。作者在按上述逻辑思路进行汇编的过程中,始终在围绕着建筑业“营改增”这一主题进行收集、分析、整理。 关于“营改增”工程计价依据调整,主要汇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以及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河南、山东等地关于调整“营改增”计价依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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