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长期治理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 细则第7条
制度
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 细则第6条
隐患排查制度 细则第6条
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细则第6条
探放水制度 细则第6条
应急预案汇报程序及告知周边煤矿 细则127条
人员撤离 细则125条、细则第6条
台账
物探成果验证台账(细则15(十五))
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细则15(八))
图纸
附录二 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
六、矿井含水层等水位(压)线图
6.可采煤层底板隔水层等厚线(当受开采影响的主含水层在可采煤层底板下时);
(细则第条)
底板水防治(细则第70条)
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充填开采
1带压开采(细则第71条)
条件
方案评价(解读)
审批(企业总工)
断层带加固、动态监测(解读)
2承压水开采(细则第72条)
(1)疏水降压,措施,企业总工审批
(2)帷幕注浆
(3)地面改造含水层,专门设计、试采措施、企业总工审批
3高承压岩溶含水层(细则第73条)井下注浆加
掘进前,物探和钻探,物探和钻探深度
井下注浆加固、施工措施,煤矿总工审批。
注浆加固含水层效果评价,企业总工
4高承压岩溶含水层(细则第74条)地面区域治理
煤矿总工组织编制方案,企业总工审批
地面区域治理规定
区域治理工程评价,企业总工组织验收
实施区域治理掘进、回采管理
掘进,物探效果检验
回采,同时物探、钻探效果验证。
重大隐患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1.本条中“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是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进行井田水文地质勘探,或者未查明矿井充水水源、导水通道及充水强度,不能满足矿井防治水工程设计或安全生产建设要求。
细则
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监测监控
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行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行动态监测。
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
设计
物探设计与验收(细则22条)
验证钻孔设计与验收
施工
验收
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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