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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企业这样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部近日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解读。新修订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对于煤炭行业调整了相关企业适用范围、费用提取标准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具体有哪些变化,煤炭生产企业一起来看看吧。
第六条
【办法规定】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政策解读】
本条是适用办法的煤炭生产行业的属性内涵。本次修订增加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按照本节规定提取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主要考虑到部分批准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基本建设煤矿已经形成正常的生产能力,安全风险与正常生产矿山相差不大,且近几年基建矿山易发生重大事故,2022年贵州三河顺勋煤矿边建设、边生产,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死亡14人。按基建矿井建筑安装工程造价2.5%计提安全生产费用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投入要求,规定其按照煤炭生产企业相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办法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当月开采的原煤产量,于月末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二)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吨煤30元;(三)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四)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煤安监技装〔2018〕9号)的规定;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多种灾害并存矿井,从高提取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政策解读】
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关于计提基础。煤矿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与开采方式、矿井设计能力和原煤实际产量都有一定关系,有些费用受开采方式影响,有些费用受设计能力制约,有些费用又随实际产量的变化而变化,难以确定各项因素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影响程度。从实际投入看,安全生产费用受实际产量影响最大,因此确定安全生产费用按原煤实际产量提取。原煤实际产量包括:生产矿井的生产煤量和工程煤量,不包括洗选煤和外购原煤。关于按灾害程度分类。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与矿井灾害程度有着直接关系,且地下矿山安全风险远高于露天矿山,矿井灾害程度越重,其安全生产投入越大。因此,在提取标准上按照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容易自燃煤层和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其他井工矿,露天矿分类确定提取标准。关于修订内容。考虑到近几年我国部分地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冲击地压矿井、水害隐患严重矿井安全生产投入状况,同时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分布广,自然发火严重影响煤矿安全生产,且随着工作面向深部延伸,受断层、水、火、瓦斯威胁更大,安全生产投入逐年增加,原办法提取标准已无法满足实际的安全生产投入需要。本次修订将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提取标准由吨煤30元提至吨煤50元,明确冲击地压矿井吨煤50元,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提取标准为吨煤30元。对于多种灾害并存矿井,如煤矿既是冲击地压矿井,又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办法规定从高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即按照吨煤50元提取。此外,办法更新了《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应类型划分依据,即“矿井冲击地压判定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煤安监技装〔2018〕8号)的规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的规定”。煤层自燃倾向性划分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应急管理部令第8号)和《煤矿防灭火细则》(矿安〔2021〕156号)的规定。‍
第八条
【办法规定】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以下支出:(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以及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包括开展冲击地压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防治措施,更新改造防冲设备和设施,建立防冲实验室等支出;(三)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支出,包括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顶板、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智能化建设,实施矿压、热害、露天煤矿边坡治理等支出;
【政策解读】
关于智能化建设,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8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20〕283号),意见提出五个方面保障措施,其中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智能化发展长效机制,将煤矿相关智能化改造纳入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范围,探索研究将相关投入列入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
(四)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设施设备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五)开展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支出;(六)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
【政策解读】
关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与“职工教育经费”的关系:2006年,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意见明确: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煤矿安全培训规定》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安全培训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安全培训的资金不得低于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40%。该规定针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进行了明确。结合本办法和上述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支出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也可列入安全生产费用,但不得重复列支,同一类型支出列支渠道应当保持一致。
【办法规定】
(九)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十二)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政策解读】
本条是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本条基于原办法第十七条修订,增加了冲击地压矿井落实防冲措施支出、煤矿智能装备及煤矿机器人等推广应用支出。同时,根据近几年企业安全生产需求,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应急预案制修订、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维和网络安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定校准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提出:研究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列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关于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是考虑到事故隐患随着生产活动的进行而产生、发展,现场一线工作人员往往最早发现,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治理、消除隐患至关重要,适当的奖励能鼓励并建立安全人人有责的氛围。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2019〕1号)明确要求“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将保费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范围”。关于煤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相关费用,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费用可列入“安全生产咨询”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其灾害治理费用可根据本条第(一)~(三)款、第(五)款相关内容进行列支。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负面清单
类 别
名 称
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1.掘进、回采过程中的生产设备的购置和非“四化”建设改造支出;
2.液压支架的购置费用、维修费用;
3.地面煤流生产线系统以外的环保用防控粉尘设施支出。
应急能力建设支出
1.应急救援人员工资及劳务费;
2.外援救护服务支出,如应急救援协议年费、外协医疗急救服务年费;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现场清理、人员接待、伤害赔偿与补助、抚恤金、罚款等费用。
安全检查、评价、咨询支出
1.煤矿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费用;
2.与安全生产无直接相关的体系审核、报告审核、专家工时费用等服务支出。
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职工防寒、防暑物品以及普通工作服、洗护用品等劳保用品支出(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39800)要求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使用的防护用品支出除外);
2.防疫物资购置支出。
安全生产宣教培训支出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非安全生产相关的岗前培训费、考试费、办证费等费用。
安全“四新”推广应用支出
“四新”(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等前期费用。
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检定校准支出
普通机械设备(如采煤机、掘进机、挖掘机、胶带运输机、刮板运输机、液压支架等)检测检验、检定校准费用。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费用。
其它直接相关支出
1.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奖励之外的安全生产考核奖励支出;
2.爆炸品库建设以及购买生产用爆破器材、爆炸品费用支出;
3.保障和完善生产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技改维修、技术服务、物料器材、更新拆除等支出;
4.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薪酬、社保、岗位风险津贴,保安岗位人员工资;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费用;
6.列入煤矿维简费使用范围的项目支出、企业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日常运营费用等。
注:以上清单支出范围不宜列入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需要按原有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来源:应急管理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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