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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案例】学生翻越学校餐厅窗台意外坠落,学校是否担责?

编者按

说明:本系列案例均为真实事件,希望给读者以警示。


案例回放:

2017年3月的某日,某职业中专与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了合同,对学校综合实训楼施工。安装公司在施工期间,经学校同意在学校餐厅南侧搭建了一幢二层楼临时工棚。学校在学生餐厅入口处置放有警示性黑板,提醒学生注意施工安全事宜。

4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财会班的学生小强,在学生餐厅就餐后,遂跑至餐厅南侧窗台,进而翻越窗台,爬至安装公司搭建的临时工棚屋顶上,后不慎坠落倒地。学校发现此情后,立即派人将小强送至医院急救,因抢救无效,小强于当晚死亡。


事故分析:

本案是一起因学生在校意外死亡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第一,学校不承担监护人责任。

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的场所,对在校学生只承担管理、教育的义务,而非民法上的监护人义务,对在校学生不承担法定监护职责。学校既然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当然不能承担监护人所应承担的无过错责任。

第二,小强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小强不幸坠地身亡这一损害事实客观存在,但这一损害事实的发生,从客观上看并非学校与安装公司的行为所致,从主观上看学校依职权安排学校施工任务,在施工期间并置放警示性黑板,提醒学生注意,这些行为均无不当,也已尽到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对小强的死亡无因果关系。而安装公司在学校内搭建工棚的行为,同样属非违法、违规之正常施工行为,与小强死亡也无法律上的因果联系。因此,本案的发生,从过错责任来讲,当属受害人小强本身,而学校与安装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启示:

对于此类意外案件,要充分引起学生、家长和学校的重视。虽然是意外事件,但预防重视到位还是可以避免发生的,否则,会给家长和孩子带来无以弥补的伤害。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应该按其认知年龄,懂得什么行为有危险不可为,擅自攀爬无形中就是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另外,作为学生,要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对于学校和老师明令禁止的事情,一定不能去做。否则,带来的伤害不仅自己负责还会给自己和家人带来悲伤。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监护人,就一定要尽到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做好教育与监督工作,注重日常教育的经常性与实用性。一旦发现孩子有不良势头出现,就要及时制止和教育,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中。

作为学校一定不能忽视自己的管理和教育义务,学生毕竟是未成年人,活泼好动,自制力和自我保护相对较差,学校就要有预见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让学生远离伤害,健康活泼快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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