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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 附则 I 第 12 条修正案(MEPC.266(68) 决议)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68 届会议(MEPC 68)于 2015年 5 月 15 日以 MEPC.266(68)决议通过了 MARPOL 附则 I 第 12 条关于残油舱的修正案,将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


1.2009 年 7 月 MEPC59 会议通过 MEPC.187(59)决议-MARPOL 附则 I 第 12 条修正案,将原 MARPOL附则 I关于第 12条的统一解释 UI 17.1.3内容纳入到 MARPOL附则 I 的第 12 条文本中,增加关于“残油舱与舱底水系统、舱底水储存舱、内底和油水分离器之间不应设有排放连接”的要求,该决议于 2011 年 1 月 1 日生效实施。然而该决议没有明确是否允许通向第 13 条要求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可能的共用排放管路的布置情况,也没有明确该修正案是否对以前建造的船舶进行追溯。 

2.2011 年 7 月 MEPC62 会议批准 MEPC.1/Circ.753 通函,对 MEPC.187(59)决议进行解释,即:除了通向第 13 条提及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可能的共用排放管外不应有相互连接。另外,明确 MEPC.187(59)关于残油舱的修订要求不适用于2014 年 1 月 1 日前交船的船舶(2011.1.1 前签订建造合同,或 2012.1.1 前安放龙骨,或 2014.1.1 前交船)。

3.2013 年 5 月的 MEPC65 次会议批准 MEPC.1/Circ.753/Rev.1 通函,对 12条进一步补充解释:在通向与第 13 条所要求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排放管路上应设置螺旋式止回阀,可视为满足了与第 12 条和统一解释中规定的“无相互连接”和“无排放连接”的要求。

为使 MARPOL 附则 I 第 12 条的要求更加明晰便于业界统一实施, MEPC68 次会议再次审议通过第 12 条的修正案,主要是结合MEPC.187(59)决议的修正案及 MEPC.1/Circ.753和 MEPC.1/Circ.753/Rev.1通函内容进行编辑性修订,形成第 12 条的综合文本,但明确要求对现有船追溯满足


附件:


MARPOL 附则 I 修正案 

第 3 章 

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的要求 

A 部分 

构造 

第 12 条-残油(油泥)舱 


第 12 条的 1 至 4 替换如下:

 

“1 除另有说明外,本条适用于每艘 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但本条 3.5 仅在合理和可行的范围内适用于第 1.28.1 条定义的 1979 年 12 月 31 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 


2 残油(油泥)可通过第 1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直接从残油(油泥)舱排至接收设备,或通过其他任何认可的残油(油泥)处置措施(如应在 IOPP 证书附件格式 A 或 B的 3.2 项中标注的适用于燃烧残油(油泥)的焚烧炉、辅锅炉或其他可接受的措施)直接从残油(油泥)舱进行处置。 


3 应设置残油(油泥)舱,并: 

    .1 应参照机型和航程长短,残油(油泥)舱有足够容量接收按本附则要求不能以其他方式处理的残油(油泥); 

    .2 应设置指定的泵,能从残油(油泥)舱抽吸残油(油泥)以第 12.2 条所述措施进行处置; 

    .3 残油(油泥)舱不应设置至舱底水系统、含油舱底水储存舱、内底或油水分离器的排放接头,但: 

        .1 可设置通往含油舱底水储存舱或舱底水阱的泄水管并设有手工操作自闭阀和布置用于沉积水的后续视觉监控,或设置替代布置,但该布置应不直接连接舱底水排放管系;和 

        .2 油泥舱排放管路与舱底水管路可连接到引至第13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共用管路;两个系统到引至第 1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的可共用管路的连接应不允许油泥驳至舱底水系统; 

    .4 残油(油泥)舱不应设置带有直接舷外排放接头的管系,除第 13 条所述的标准排放接头外;和 

    .5 残油(油泥)舱的设计和建造应能便利其清洗和将残油排入接收设备。 


4 2017 年 1 月 1 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不迟于 2017 年 1 月 1 日或以后进行的首次换证检验符合本条 3.3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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