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开发票能否作为抗辩或独立的请求?

  众所周知,开具发票是我国财务和税收管理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是一项法定义务。有时,双方当事人也会在合同中约定收款方应开具发票。那么,在一方未开发票时,对方可否拒绝付款?


案例一

  贸易公司向实业公司采购货物,实业公司向贸易公司交付货物,贸易公司未全额支付货款。实业公司就余款提起仲裁。贸易公司以实业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其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抗辩成立不仅不构成违约,而且将会导致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理根据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或对价性,即双方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关系,其所依赖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互为债务”,是指两种债务之间存在牵连或对价关系。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或对价性,其中,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对价性是指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义务负担上大体相当。

从给付义务

  合同的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交付买卖物及转移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和对价性,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因此,交付发票属于交付除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单证和资料,属于卖方应履行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

  从给付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与主给付义务构成对价关系,因此在一方履行主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从义务为由拒绝自己的主义务。在卖方主张债权时,买方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不成立的。

条件抑或期限?

  那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应该如何评价?

  如前所述,开具发票的义务并非买卖合同主义务,是否开具发票不能构成付款的条件。不履行开具发票义务的法律后果虽不能形成拒付货款,但鉴于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卖方先行开具发票、买方再行付款的一致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尊重。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可以影响买方支付货款的期限,在一些案例中,判决或裁决主文中表述为“买方应当在卖方开具发票之日起合理期间内(具体几日)支付货款”。


案例二

  承包方和发包方因工程结算发生争议提起仲裁,本委作出裁决要求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200万元。发包方履行该裁决后,承包方未向其开具发票,在发包方发函催告之后仍不开具。请问,发包方可否就开具发票单独提起请求?能否要求赔偿未开具发票的损失?


  在该案中,承包方抗辩称,合同并未约定由承包方出具发票,发包方的请求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所以本纠纷并非合同纠纷,而是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仲裁委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有些法律人士也认为,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如果收款方不履行,只能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处理,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小编认为,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应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承包方所指的行政法律关系应为相关税务机关对发票管理而产生的法律关系,而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双方争议的是基于合同价款的支付而产生是否应开具发票的问题,是对双方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使及履行存在争议,将该争议视为行政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双方于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合同执行中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解决,本案是基于合同价款支付而产生对开具发票事项的争议,理应属于双方约定的提交仲裁委进行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

  从合同义务不具有相对独立性,只是相对于主合同义务而言的,并不影响其在诉讼(仲裁)中的独立请求权的形式,即付款方可以单独诉请法院(仲裁机构)强制履行交付发票的义务,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当事人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该损失往往难以证明。


本文仅代表小编个人观点。


欢迎大家转载,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

公平 公正 独立 高效 一片蓝天 一块净土

------------------------------------------------------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

地址: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江湾大酒店C座12-14楼

电话:(020)83287919、83288547

传真:83287761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

地址:中山市东区长江路18号中山商事仲裁大楼3楼

电话:(0760)88162168

传真:(0760)88162165


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元美路2号财富广场B座18楼

电话:(0769)22857262

传真:(0769)22855972


中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大道南2号南沙资讯科技园软件楼南5楼

电话:(020)34681908

传真:(020)34680698

----------------------------------------------------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典型判例:开具发票义务与履行抗辩权相关判例四则
云亭法评|发包人能否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
合同附随义务能否构成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爱投资官方的回答,0赞)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交付发票的情况下,买受人能否拒付货款?
前任房主欠热费,现任房主不用管!!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公布2018年度十大案例
买货后对方未开具发票,我可以不支付货款吗?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