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案例速递】案例58 病床护栏损坏,患者坠床导致股骨颈骨折,医院赔偿3.5万元

2017-04-26 医法迭影 医法迭影

原告;张某,女,78岁

被告:某市第二人民医院(三级)


一、诊疗经过

2012年12月11日下午,原告以“突发胸闷、气促、呼吸困难4小时”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先被安置在心血管四科急救室接受诊治,诊断为:1、高血压心脏病—心律失常;2、高血压Ⅱ级—极高危;3、陈旧性脑梗塞;4、脑膜瘤术后。经院方加强强心、利尿、平喘及改善心功能治疗,原告病情稍好转,其后被转入心内四科15病室43床住院治疗。主治医师告知其有心衰加重、心梗、猝死、脑出血、脑梗塞等失常风险,要求卧床休息并留有床上使用便器,予一级护理。

12月15日晚22时,原告不慎从床上摔下,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12月16日,原告被转入该院骨科治疗,12月24日行左半髋关节置换术。原告在该院骨科住院自2012年12月15日至2013年1月11日,共计住院28天。

另查明,原告使用的病床一侧护栏上横杆缺失,另一侧护栏定位手柄损坏且两个竖格条断开,完全丧失保护功能,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原告家属考虑原告身体状况曾多次要求医院配置有护栏的病床未果,医院对此不持异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医疗行业具有特殊性,原告因病入住被告医院治疗,双方已形成医疗服务关系,医院应提供合格的医疗设施和完善的医疗服务,尽到安全审慎的护理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医政发(2010)9号》所规定的《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中关于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规定,院方要对存在的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并向患者进行指导,预防跌倒、坠床等,医院应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降低风险。

原告年纪较大,从病危抢救后转入普通病房,在医院住院治疗时的护理级别为一级,医院应尽更谨慎的注意义务和承担更严格的护理责任。被告医院为原告配备护栏损坏的病床,在其家属多次要求后仍未予修缮或为其更换病床,医院的医疗设施显然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达不到安全护理要求,院方存在护理过错责任。

判决医院对患者的经济损失承担65%的赔偿责任,共计3,5291.24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住院外伤加重医疗事故
我们到底需要怎样的养老院
江西省将推行“医养融合”养老新模式
一,二,三,三甲级医院的区别
医疗床价格是多少钱一张?最新医疗床价格大概是多少?
防护栏易攀爬且无防护措施应认定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左xx诉武隆县江口中学校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