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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8类凭证可以抵扣、16种发票不能抵扣

高顿财税学院 04-29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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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增值税和营业税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增值税可以通过抵扣来计税,到底抵扣是咋回事?哪些凭证可以抵扣?来!来!!来!!!听听史上最萌萌哒的爱迪税官来解释吧~~

'营改增'以后,增值税发票的处理逐渐成为众多企业与财会人员关注的重点,今天笔者为大家整理了全面的关于'营改增'增值税发票的抵扣问题,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16种发票不能抵扣

1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例如机械生产企业从xx钢料生产企业购进钢料一批,通过yy货运公司运输。如果从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取得了抵扣凭证,那么支付钢料款和运输费用的对象必须分别为xx钢料生产企业、yy货运公司。如果两者不一致,凭证就无法抵扣。

2对开发票不能抵扣

所谓'对开发票'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

许多纳税人会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并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法律并无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二是用发票对开形式解决销货退回问题,从操作目的上看购销双方并不存在偷逃税款的主观故意,从实质上看也不造成税款流失的客观结果。

然而,笔者要告诉大家:以上纳税人的认识是错误的!

首先,在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实行对开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

事实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其次,'对开发票'将面临税务局的罚款

纳税人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如果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税务机关还将没收非法所得,甚至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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