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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热点问答(四)| 如何科学遴选员额法官【斑斓 · 司改】

【开栏的话】2017年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决战之年,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越来越多的法院干警和人民群众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宣传改革。为进一步准确理解改革政策,客观看待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的问题,推动改革措施精准落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人民法院报》开设“司法改革热点问答”专栏,组织专门力量就各地法院反映的问题陆续进行权威解答。各界读者如有疑问,可通过电子邮箱sigaiwenda@126.com进行提问,我们将选择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解答。


司改热点问答(一)| 参加审委会不能折抵办案数【斑斓 · 司改】


司改热点问答(二)| 如何科学组建审判团队与随机分案【斑斓 · 司改】


司改热点问答(三)| 专业法官会议怎么开【斑斓 · 司改】


问: 为什么要实行法官员额制?


答: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所以实行这项改革,一是要确保法官数量与案件数量相匹配,改变目前人案失衡、忙闲不均的状况。二是要确保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与法官数量相匹配,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切实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三是要确保优秀法官配置在一线办案岗位,办公室、政工党务、培训教育、纪检监察、司法技术等部门不配置员额。四是要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员额法官人选,为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夯实基础。五是要确保法官职业保障有效落实,配套实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


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不能狭隘地理解为压缩法官数量。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管理和精确划分职能,推动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为推进法院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问: 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是否都应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


答:按照中央关于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要求,法官员额比例应当控制在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9%以内。39%的员额比例是针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的中央政法专项编制而言,可以在不同审级、地域进行调剂,不是要求每个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都必须是39%。不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大,在确定员额比例和基数时不宜一刀切。按照中央要求,应当在省一级统筹调控各地区、各层级法院员额数量,以人案匹配度和各级人民法院职能定位为依据,坚持员额比例向基层倾斜,向人案矛盾突出的地区倾斜。


例如,广东将占全省60%以上案件量、人案矛盾突出的珠三角核心地区法官员额比例确定在52%左右,而“案少人多”和“案少人少”的部分地区核定员额比例则低于30%,全省法官员额占中央政法专项编制的34.64%,仍控制在中央要求的39%比例以内。

下一步,各地要充分借鉴上海、江苏等地开发案件权重系数,北京、贵州等地合理测算法官饱和工作量的经验,进一步做好办案量精细测算,加大省内员额统筹调配力度,科学核定各个法院员额,坚决纠正核定比例就高不就低、案多案少一个样等问题。


问: 如何按照“考核为主、考试为辅”的标准遴选法官?

答:员额制是实现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目的是把最优秀的人才吸引到办案一线,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须保证入额法官政治素养、专业素质、办案能力、职业操守过硬。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对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进行遴选时,要以考核为主、考试为辅,在坚持政治标准基础上,突出对办案业绩、职业操守的考核。


采取考核方式时,要突出近三年的办案业绩和办案能力,办案绩效要占相对高的考核权重。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成员评价等主观评价主要针对政治、廉政、作风等方面,分值不得超过考核分值的30%。对审判部门人员的考核要合理设定案件权重系数,不能简单以结案数、结案率来排名。对非审判部门人员的考核要注重对其工作量和工作质效的量化,防止过多依靠主观评价。


采取考试方式时,要兼顾不同审判领域和专业类型,注重考察案件事实分析、争议焦点归纳、正确适用法律、制作裁判文书等实际办案能力。考核、考试全过程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监督,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论资排辈和迁就照顾。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法官”,在遴选入额时应给予特殊政策考虑。


问: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如何履行审判管理监督职责?


答:根据院长授权,庭长可以协助院长、副院长对延长审限等程序性事项和逮捕、拘留等强制措施进行把关。但是,可能影响案件实体裁判的程序性决定,应当由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作出,如延长举证期限、调查取证等。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庭长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问: 司法责任制改革中,如何做到既放权到位又有效监督?


答: 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一方面要确保法官办案主体地位,坚持放权到位。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改变传统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院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文书,同时,不能以旁听合议、文书送阅、口头指示等方式实施变相审批。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督到位,规范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实现审判监督的内容、方式从微观的一般个案审批、文书签发,转向宏观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审判质效监管,做到放权又放心。


为此,一是要建立审判监督权力清单制度,明确院庭长在程序事项审批、审判工作综合指导、裁判标准统一、审判质效监管、排除案外因素对审判活动的干扰等方面工作职责以及不得从事的监督管理行为。


二是要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辅助的常态化监督机制,实现对审判流程自动化记录跟踪、提示催办、预警冻结,强化院庭长对审判流程、审判态势的智能化监管以及监督管理行为全程留痕。


三是要推进司法工作标准化建设,完善各类人员、各类案件的权责配置标准、诉讼服务标准、审判流程标准、司法裁量标准、辅助工作标准、案件质量标准和办案业绩评价标准等,对所有司法活动形成规范化操作指引、可量化评价标准。健全完善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机制。


四是要完善特定类型个案的监督,建立系统自动识别与人工判断相结合的特定类型个案甄别机制,院庭长主要采取听取案件进展、评议结果、提交法官会议和审委会讨论等方式进行监督。


五是要大力推进案件质量评查,保障案件质量。积极利用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类案参考、裁判指引和大数据分析,统一法律适用。


六是要健全干预过问与独立办案之间的阻断机制,防止监督管理越位。建设符合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特点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问: 如何稳妥推进审委会改革?


答: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意见,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第一,合理定位审判委员会职能。今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重心应该从审理讨论个案转变到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


第二,依法合理确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考虑到目前法院工作实际,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也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完善审判委员会会议准备工作。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提出并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委员应当事先审阅合议庭提请讨论的材料,了解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的不同意见和理由,根据需要调阅庭审音频视频或者查阅案卷。


第四,完善审判委员会表决程序。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案件时,应当按照法官等级由低到高确定表决顺序,主持人最后表决。所有参加讨论和表决的委员应当在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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