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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县、生态市建设指标(修订稿)
[来源:http://www.zhb.gov.cn/natu/stxhq/ghyzb/200801/t20080115_116249.htm | 作者: | 日期:2008年8月25日 | 浏览1383 次] 字体:[]
一 、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 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
经济发达地区   指标
县级市(区) ≥8000
县 ≥6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县级市(区) ≥6000
县 ≥4500
2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
指标
3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指标
4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60
参考性
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5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
山区 ≥75
指标
丘陵区 ≥45
平原地区 ≥18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90
6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约束性
山区及丘陵区 ≥20
指标
平原地区 ≥15
7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8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约束性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
9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
指标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
化学需氧量(COD) <3.5
指标
二氧化硫(SO2) <4.5
且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80
约束性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指标
12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指标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3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
≥12
约束性指标
14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
≥50
参考性
指标
15
秸秆综合利用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16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约束性
指标
17
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千克/公顷
<250
参考性
指标
18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
19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20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
指标
社会进步
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约束性
指标
22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参考性
指标
二、生态市(含地级行政区)建设指标
1、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通过市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全市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包括各类经济开发区)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县(含县级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市80%的县(含县级市)达到国家生态县建设指标并获命名;中心城市通过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考核并获命名。
2、建设指标
序号
名    称
单  位
指  标
说明
经济发展
1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元/人
约束性指标
经济发达地区 ≥8000
经济欠发达地区 ≥6000
2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40
参考性指标
3
单位GDP能耗 吨标煤/万元
≤0.9
约束性指标
4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20
约束性指标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0.55
5
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
100
约束性指标
生态环境保护
6
森林覆盖率 %
约束性指标
山区 ≥70
丘陵区 ≥40
平原地区 ≥15
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 ≥85
7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17
约束性指标
8
空气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9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且城市无劣V类水体
约束性指标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10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千克/万元(GDP)
约束性指标
化学需氧量(COD) <4.0
二氧化硫(SO2) <5.0
不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
11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约束性指标
12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
≥85
约束性指标
工业用水重复率 ≥80
13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标准
约束性指标
14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约束性指标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90
且无危险废物排放
15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m2/人
≥11
约束性指标
16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约束性指标
社会进步
17
城市化水平 %
≥55
参考性指标
18
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
≥65
参考性指标
19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0
参考性指标
三、指标解释
(一)生态县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环办〔2004〕109号),组织编制或修订完成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通过有关专家论证后,由当地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规划文本和批准实施的文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规划应实施2年以上。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状况,制订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项目建设和资源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主要工业污染源达标率100%,小造纸、小化工、小制革、小印染、小酿造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全部关停。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实施计划。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指标解释:
设有独立的环保机构,将环境保护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评优创先活动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数据来源:当地政府或各有关部门的文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指标解释: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各乡镇各部门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
较大环境事件,指“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环境事件(III级)以上(含III级)的环境事件,具体要求详见上述预案。及时查处、反馈群众投诉的各类环境问题。
外来入侵物种指在当地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
数据来源: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指标解释:
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价。
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10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县的排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考核标准并获命名。
指标解释:
全县(含县级市、区)80%的乡镇(街道)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街道)”。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
指乡镇辖区内农村常住居民家庭总收入中,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缴纳税款、上交承包集体任务金额以后剩余的,可直接用于进行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那一部分收入。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
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的耗能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济综合管理、能源管理等部门。
3、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1)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标解释:
工业用新鲜水量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新鲜水量(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不与工业废水混排的除外),它等于企业从城市自来水取用的水量和企业自备水用量之和。工业增加值指全部企业工业增加值,不限于规模以上企业工业增加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水利、环保等部门。
(2)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
指田间实际净灌溉用水总量与毛灌溉用水总量的比值。毛灌溉用水总量指在灌溉季节从水源引入的灌溉水量;净灌溉用水总量指在同一时段内进入田间的灌溉用水量。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水利、农业、统计部门。
4、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与农作物播种总面积的比例。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不能重复统计。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
森林覆盖率指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比例。高寒区或草原区林草覆盖率是指区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与总土地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林业、农业、国土资源部门。
6、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
指辖区内各类(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封山育林地等面积占全部陆地(湿地)面积的百分比,上述区域面积不得重复计算。
数据来源:统计、环保、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
7、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辖区空气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有关功能区标准要求,目前执行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HJ14-1996《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8、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水环境或海水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省控以上断面过境河流水质不降低。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9、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
指城市区域按规划的功能区要求达到相应的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目前采用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
指单位GDP所产生的主要污染物数量。按照节能减排的总体要求,本指标计算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的排放强度。计算公式为:
COD和SO2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总量控制指标,且近三年逐年下降。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1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城市及乡镇建成区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或其它处理设施处理(相当于二级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城镇建成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
指工业重复用水量占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经贸、环保部门。
1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城市及建制镇生活垃圾资源化量占垃圾清运量的比值。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的比值。无危险废物排放。有关标准采用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储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建设、卫生部门。
13、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
指城镇公共绿地面积的人均占有量。公共绿地包括公共人工绿地、天然绿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绿地。
数据来源:统计、建设部门。
14、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比例
指标解释:
指农村用于生活的全部能源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清洁能源是指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零排放或者低排放的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天然气、核电、水电及其他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数据来源: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5、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综合利用的秸秆数量占秸秆总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包括秸秆气化、饲料、秸秆还田、编织、燃料等。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农业、环保部门。
16、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
指集约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通过还田、沼气、堆肥、培养料等方式利用的畜禽粪便量与畜禽粪便产生总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数据来源:环保、农业部门。
17、化肥施用强度(折纯)
指标解释:
指本年内单位面积耕地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数量。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折纯量是指将氮肥、磷肥、钾肥分别按含氮、含五氧化二磷、含氧化钾的百分之百成份进行折算后的数量。复合肥按其所含主要成份折算。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农业、统计、环保部门。
18、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
指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源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I类标准和地下水水源水质达到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III类标准的水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卫生、环保等部门。
(2)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
指以自来水厂或手压井形式取得饮用水的农村人口占农村总人口的百分率,雨水收集系统和其它饮水形式的合格与否需经检测确定。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等部门。
19、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GB19379-2003《农村户厕卫生标准》。
数据来源:卫生、建设部门。
20、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
指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投资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要求近三年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投资占GDP比重不降低或持续提高。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发展改革、建设、环保部门。
21、人口自然增长率
指标解释:
指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人口净增加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数(或期中人数)之比,采用千分率表示。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计划生育、统计部门。
22、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
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数据来源:现场问卷调查。
(二)生态市
第一部分  基本条件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是指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连续三年在全省排名前3位(不含已命名生态市的排名)。
第二部分  建设指标
1、农民年人均纯收入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2、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指标解释:
指第三产业的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单位GDP能耗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4、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5、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通过验收的比例
指标解释:
《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同时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
数据来源:经贸、环保、统计部门。
6、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7、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8、空气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9、水环境质量、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0、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1、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2、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工业用水重复率
(1)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
指标解释:
是指城市市区经过城市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环保部门。
(2)工业用水重复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3、噪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4、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5、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6、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17、城市化水平
指标解释:
指城镇建成区内总人口占地区总人口的比重。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8、采暖地区集中供热普及率
指标解释:
指城市市区集中供热设备供热总容量占市区供热设备总容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数据来源:建设部门。
19、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指标解释参照生态县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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