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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征意见 公共文化设施应免费开放

即日起至6月13日,《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通讯地址为陕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710006,传真63916444,电子邮箱shfzc87294499@163.com。

公共文化设施应向社会免费开放

公共文化设施是指用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主要包括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职工)书屋、公共阅报栏(屏)、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点等。

公民享有接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有权举报或者投诉公共文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公共文化设施应该向社会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应该健全并向公众免费提供。开放时间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鼓励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自身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鼓励机场、车站、地铁、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文化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为群众开展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文化企业组织公益性演出、讲座、展览、文化艺术培训等活动。

禁止营利性出租公共文化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科技馆、广播电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应当建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公共文化设施,确需占用公共文化设施场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重建、改建的公共文化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筑面积等不得降低。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团体以捐赠方式建设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文化活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捐赠人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开展的文化活动可以依法按照捐赠人的要求冠名。(三秦都市报,记者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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