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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门制定《办法》,规范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基金使用

7月20日,记者从陕西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提取、使用和监管,保障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经费,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共同制定了《陕西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不再单独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与土地复垦费。基金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引导矿山企业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施开发式治理(包括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等),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

基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因矿山建设和开采引发、加剧的矿山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及裂缝、地形地貌景观与含水层破坏、地表建构筑物与植被损毁等保护和治理恢复的支出;

2、因矿山建设和开采造成的土地资源损毁等复垦的支出;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监测和管护工程的支出;

3、矿山进行开发式治理的支出;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勘查、设计、竣工验收等的支出。

《办法》规定,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基金提取、使用及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情况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于不按该《办法》提取、使用基金或不按要求报送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以及未按照《办法》开展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办理采矿许可证的申请、延期、变更、注销,不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情节严重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矿业企业退出、关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来源: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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