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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必备考点之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下)

三、责任形态【解决数人侵权中责任的分担问题】

(一)替代责任

具体情形:①监护人对被监护人;②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③接受个人劳务一方对提供个人劳务一方;④医疗结构对其医务人员。

(二)按份责任

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二个以上的债务人对同一债务有份额分担,均只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对外按份,对内无关。

(三)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对债务人而言)每一债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最终责任。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四)不真正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任何一个债务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对内(对债务人而言)仅有一债务人就全部债务承担最终责任。【对外连带,对内不按份】

1、①对外连带;②对内仅一人最终承担。

2、①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②医疗产品责任,医疗机构与产品制造人或者血液提供者;③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第三人与污染者;④第三人的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五)补充责任

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对债权人而言),先由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的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有第二顺位的责任人补充承担。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

1、①具有顺位利益;②过错责任;③与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具体情形:

①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②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致使第三人致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赔偿的,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以外第三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由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无力承担的,教育机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④旅游者因旅游辅助者而遭受侵权,旅游经营者补充责任。

四、免责事由

总则中的免责事由:原则适用所有侵权行为;分则中的免责事由:分则与总则不一致的,适用分则的规定。下列全为总则中的免责事由:

(一)受害人过错

1、受害人故意,原则上可以免除加害人责任;例外:①如果加害人故意侵权,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是故意,能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不能免除;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或者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受害人故意,也不能免除加害人责任。

2、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加害人可减轻责任。

3、受害人有一般过失的,原则上加害人不能减轻责任;例外:因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仅有轻微过失,即可减轻加害人责任。

(二)第三人原因

1、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由第三人单独承担责任;

2、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因果关系中断的,也由第三人单独承担;

3、法律规定第三人应与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加害人不能主张因第三人原因免责。

(三)不可抗力

原则上,加害人不承担责任;例外:①民用核设施发生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

(四)意外事件

原则上,加害人不承担责任;【注意】意外事件作为免责事由仅适用于过错侵权,无过错侵权不适用。

(五)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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