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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租赁合同(上)

一、租赁合同概述

1、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特征:

  • 租赁合同系有名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继续性合同、不要式合同或要式合同;

  •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二、不定期租赁合同

不定期租赁合同是相对于定期租赁合同而言的,是指当事人未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合同,反之,定期租赁合同即指合同约定有明确期限的租赁合同。

1、类型

  • 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

  •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

  •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2、双方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 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而承租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无此要求;

  • 无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三、买卖不破租赁

1、构成要件

  • 租赁合同有效;

  • 出租人已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中;

  • 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因买卖、互易、赠与、投资、抵押权的实现、继承、遗赠、企业合并等原因发生变动。

2、法律效果:新的所有权人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

3、例外:

  • 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通说观点);

  • 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出租后抵押,或者先抵押后出租但抵押权未登记的,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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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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