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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下)

三、动产的物权变动的例外情况

(一)例外一

  • 模式: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登记。

(1)以没有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例如国库券、电子提单、电子仓单)出质的,质权自在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著作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版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商标权出质的,质权自在国家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的,质权自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质权设立。

(二)例外二

  • 生效的法律行为+让与人具有的处分权

(1)动产抵押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抵押权设立。

<注 意>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动产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

<注意>未登记的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权,在休眠期结束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移转规则

(一)概念

  • 出卖人为同一人;

  • 就同一动产与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分别订立合同;

  • 订立每一个合同时均为“有权处分”。

(二)特殊动产移转规则递进关系(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 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并可要求办理过户登记;

  • 己经办理过户登记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

  • 未交付,也未办理过户登记,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注意>没有这一项:支付价款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三)普通动产移转规则递进关系

  • 已经交付的取得所有权;

  • 已经支付价款的,要求实际履行的应予支持;

  • 未交付,也未支付价款的,合同成立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注意>没有这一项:登记在先的,要求实际履行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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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倒计时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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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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