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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考必备——行贿罪

一、行贿罪

1、主体及对象。

  • 行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如果主体是单位的,构成单位行贿罪。

  •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自然人),如对象为国有单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2、“谋取不正当利益”

(1)不正当利益的内容:

  • 内容违法。行贿者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

  • 程序违法。行贿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 不当竞争。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

(2)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定位:主观目的要素,即行贿者欲图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并不一定要求实际上谋取到了不正当利益。在行贿者谋取到不正当利益之后,再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的,也认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

(3)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

3、违法阻却事由: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量刑从宽事由:追诉前主动交待,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5、比较

二、介绍贿赂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正)

三、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1、自然人或者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行为。本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对向关系。

2、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与行贿罪:

(1)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仅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不成立受贿罪时,行为人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2)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虽然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但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该受贿共犯事实时,行为人仍然成立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3)行为人将财物交付给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行为人也明知该受贿共犯事实时,不管财物最终是否由国家工作人员占有,行为人均成立行贿罪。

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属于对向犯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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