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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存续的制度取决于它的认同/合法性

有效存续的制度取决于它的认同/合法性

2012年06月02日 14:55:02
分类:未分类

      任何一项制度需要保持一种开放特征,以应对不确定的外部世界或者说变化的环境。如果经济社会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迁,比如说80%的人口都变成了城市居民,而宪法却规定一种静态的、特定的城乡土地划分比例,就显然不合时宜,这样的宪法就会被现实中的人们的趋利行动来突破,比如中国的小产权房。比如联合国安理会,这个建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组织,如果反复被某些大国绑架,对正义予以打击,对邪恶予以支持,那么,联合国安理会迟早就会成为一个摆设,人们会绕开它寻求其他的国际行动决策框架。这里需要区分长期和短期。经验上,长期和短期大致时间维度是几年,几十年,如50年以内的时间段。在短期内,机会主义行为或者简单地就是无知的行为会带来短期利益,但侵蚀制度的合法性。长期中,那种制度的合法性/认同不再维持,对相关组织或主体而言就是一个损失,例如人们不再相信一部宪法,那么对统治集团而言就是一个极大的威胁。人们不再相信安理会,那么现在的安理会成员国就不再享有那种声誉和国际地位。
      有效存续的制度的前提条件可以从两个维度刻划:一,制度的开放性;二,制度的正义性。此二者可能重合,也可能分离地起作用。先说开放性。制度都与某种“集体”相关,一个人的世界没有制度。制度从一个角度看是集体经验的存贮地;从另一个角度看为交易/ 互动 /合作的人们提供约束和引导。制度使得互动人们导向行为上的协调。如果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一种制度因其静态特征无法再提供上述作用,这种制度迟早被人们的现实逐利行为所抛弃,另一种替代安排就会取而代之。开放性还有程序-结果的隐含意义,即制度一般不涉及特定结果,制度只是程序意义上、机会意义上的规定,它不对任何互动行为规定任何特定的终结状态,无论是人口数量、经济增长,还是具体的土地所有制。因为,任何结局意义上规定,都难免在环境不确定性的历时演化的固有事实下变得不切实际甚至看起来很荒唐。再说正义性。制度的正义性是其本身的规定性,内在特征。不正义的制度无法长期引导人际间互动和合作因此会被抛弃。所谓正义,在经济上有更加狭窄的含义,就是财产权的维护。如休谟所说,哪里没有财产权,哪里就没有正义。稳定的财产权占有、经由用意的转让和承诺的履行,被称为奠基社会秩序的休谟法则。制度的正义性,可以简单地以休谟法则来检验。不符合休谟法则的制度肯定是不正义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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