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乌木的归属:保护公权,还是私权?

乌木的归属:保护公权,还是私权?

2012年07月05日 08:36:03
分类:未分类

四川农民吴高亮在门口河道中(另一说是在“自己承包地中”),发现一根长达34米的乌木,价值数百万。当地镇政府马上声称,乌木属于国有财产,奖发现者7万元,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法学家梁慧星认为,乌木可类推为天然孳息,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而吴高亮认为,乌木应属于他先占取得,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支持,且如果乌木不属于发现者,那么市场上的交易乌木都是地下挖掘出来的,何以解释?
 
 本案涉及保障公权,还是私权?保障土地所有人,还是土地使用人?查百度百科,乌木系由埋入淤泥中的树木,经长达成千上万年炭化过程而形成,是大自然的资源。在法律上,乌木既不属于古生物化石,也不属于矿产、文物,属于法律空白。该如何填补这个法律空白?镇政府认为是埋藏物,显然错误,因为乌木不是人为埋藏的,而是大自然的产物。梁慧星的天然孳息说很玄,但认为乌木附属于土地,因而归属土地主人并不错。问题是,中国的私权很不发达,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导致“率土之滨莫非王土”、“王土之下莫不属于国家”。这种庞大的大锅饭式的国家所有,显然不利于促进土地财富的挖掘、生产、发展。因此,在填补乌木归属这个法律空白时,要鼓励保障私权,抑制公权,对于在农民土地使用权范围中的发现的地下物(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物权外),可以认定为发现者所有,而不是归于国家,以赋予土地使用人实际权利。而事实上,作为土地所有人的政府是抽象的,实际是属于掌权者的,把乌木判给政府,本质上是掌权者攫取了发现者的财富,架空了土地使用人的权利,这并不公平。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专家:激辩天价乌木归国家,还是归发现者
四川天价乌木发现者起诉当地政府要求返还
天价乌木归属国家发现者不满意7万元奖励
江西村民挖出80吨重疑似乌木或值数亿 官方称属于国家
乌木归国家所有发现者奖7万元
阿勒泰陨石归属案引关注 专家建议:陨石所有权归国家发现者应获奖励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