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伟在大三时与苏州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就业实习生服务协议,并被派遣至苏州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从事焊接工作。虽然在入职初期公司给佟伟安排了相应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但是公司在佟伟实际操作过程中未能提供劳动保护措施,致使佟伟右手手指在焊接时被机器压伤,受了不少皮肉苦。佟伟多次向两家公司讨要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两家公司同时告上法庭。
庭审中,人力资源公司认为与佟伟之间只存在派遣协议而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拒绝相应赔偿,而另一家金属制品公司则认为佟伟是人力资源派遣而来,公司并未与其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协议,因此也拒绝赔偿。后经法院多次调解,金属制品公司与派遣公司分别赔偿佟伟20000元、27000元。
法官提醒,不少大学生会利用课程较少的学期寻找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单位或企业进行实习以增长经验,由于这类“员工”工资低、工期短而普遍受到企业青睐。但在虎丘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可以看出,大学生在实习中所遇到的人身损害、超时加班、老板克扣工资等不公现象并不少见,因此提醒广大学生朋友要与企业通过签订相应书面实习协议以确定自己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注意保留各类侵权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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