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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铁扒门”女教师罗海丽曾获得“德育先进个人”的表彰,你怎么看?


一、在公安机关的处罚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况下,我们可采取何种行为?

处罚结果已经出来了,在明显不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把舆论指向坚持追究罗的刑责还是坚持要求罗的单位包括教育局对罗进行严处?哪个更为实际或更容易行得通?显然是后者,前者陈律师已经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做了一次深度的释明,目前的刑法是不支持对罗追究刑责的,最多只能是以《治安法》对其进行行政拘留5到10日,但是鉴于现已经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其处以了2000元罚款,根据“一事不两罚”的原则,公安机关再对罗追加任何的处罚都是违法的。所以,关于公安机关这块的处罚已经结束了,大家觉得处罚的轻了也好,处罚不当也好,再怎么呼吁也改变不了处罚结果了。从理性的角度出发,与其喷公安机关的处罚结果,还不如把注意重心转移到罗的工作单位以及具有处罚权的教育局上面来,通过网络舆论的压力使得其对罗的处罚是最为严厉的。这才是现在的重点,如果大家的关注重心没搞清楚,很有可能接下来的单位处罚也就不了了之了。


二、罗目前真正受到的处罚只有2000元罚款,校方仅对其作出了停职的处理,而停职并非真正的处罚或处分。

根据 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因此,在教师品行不良且影响恶劣的情况下,其所在学校或教育局是有权对其做出行政处分甚至解聘的决定的。

重申一下,停职决定并非正式的处分,停职只是暂时停止其履行的职务,在正式处分结果出来前,也随时可以恢复职务,所以校方会根据事态的发展及舆论的关注来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如果舆论关注重心转移了,那么最后的处分有可能也就是一个警告就结束了。


三、罗曾获得“德育先进个人”的表彰不但不能成为大家原谅其行为的理由,反而更让人愤慨

陈律师查阅了一些德育先进个人的评比方法及条例,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规定的德育先进个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思想觉悟高,在政治上能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忠实践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队伍的整体形象。讲政治,讲正气,以身立教,为人师表。……5、注重自身修养,言谈举止文明,严谨治学,作风正派。……试问,一个真正的做到上述几点的人民教师能干得出视频中那样拦高铁的事情吗?罗的行为举止有没有体现出思想觉悟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注重自身修养,言谈举止文明?很显然不仅没有,而且是完完全全的南辕北辙,对此我们只能做出唯一的解释——那就是罗获得“德育先进个人”的表彰是通过弄虚作假的方式,所以其获奖经历不但不应让我们原谅她,反而更加激起大家的愤慨,罗到底是如何获得表彰的?一定要彻查到底!


四、为什么说不能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理由来轻易原谅罗的行为?因为犯这么严重的过是极其少数人才能干出的事,反映了罗是个极其失德的人,而其职业又对德行的要求非常高,所以大家才会选择不轻易原谅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这句话是没错的,但是这里面的“过”说的是一些小的过错,比如乱插队的行为,随地吐痰的行为,违法行为里面有交通违章行为,婚姻关系里面有出轨。为什么有很多人有上述行为时并没有遭到大家一致的讨伐?就是因为这些过错确实是人经常会犯的,很多过错是人自己意识到有错,但是一不小心或者经不住诱惑就犯了。大家从同理心出发,虽然觉得是犯错了,但是换位思考一下,自己也很难保证一定不会犯。然而,“拦高铁门”事件中之所以能引起众人的一致讨伐,就在于每个人换位思考一下时都不认为自己会做出类似的行为。

高铁乘坐人次在2017年春运期间就高达14亿次,从有高铁以来乘坐次数保守估计也在百亿次以上,而在这百亿次的乘坐中,围堵发生了罗这样通过拦高铁门导致高铁晚点且还最终其目的实现(即罗的丈夫顺利上车),虽然说在之后又有过新闻说宝鸡高铁站也发生了类似的事件,但其毕竟没有引发高铁晚点,也被列车员及时劝阻住了。这两件事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按理说乘坐高铁的人群这么庞大,所谓“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陈律师相信在百亿次的人群里,总有一些穷凶极恶的不法之徒,如果这其中有人干出这样的事情来,可能大家还能理解,然而当大家得知拦高铁门的女子居然是女教师,想不大跌眼镜都难啊!

大家请注意一个重要的点,在我国并非每个职业都有专门的法律去做出规定,只有少数职业是需要立法来特意做出规定的,因为这些职业有其相对特殊性,比如律师有《律师法》来规定,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来规定,法官有《法官法》来规定,而教师也同样有《教师法》来做出规定的。

《教师法》的第三条就对教师做出了要求:“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对教师的资格问题做出了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对教师考核做出了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从教师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于教师的素质、思想品德及政治思想都是有较高要求的,而罗的行为显然与《教师法》的规定大相径庭,这也说明了罗连最基本的人民教师的资格都不具备的。那么问题来了,既然罗并不具备教师的基本资格,广大网友如果呼吁取消其教师资格又有什么错呢?这到底是网友们过分了还是要求那些放过罗,原谅罗的人过分了?

最终观点:在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已经完毕的情况下,网友对于罗所在的校方及教育局的处罚结果关心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这不是网络暴力,是正常的网络舆论监督,罗的行为完全不符合人民教师的基本要求,其获得德育先进个人的荣誉以及优秀班主任的荣誉的真实性都非常可疑,应予以彻查到底。不能轻易对这样行为的教师选择原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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