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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师划考点,直接背就好啦!

【总则】系统强化
刑法集锦一


一、刑法解释:

(一)解释的效力分类:立法,司法,学理解释。 
【考点】
(1)立法解释与立法的关系:立法解释不能代替立法,不能创制法律。 
(2)效力等级: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二)解释的方法分类:解释理由、解释技巧
【考点】
(1)一个刑法条文或用语的解释,可有多种解释理由,但只能采用一种解释技巧。 
(2)类推解释也是一种解释技巧,但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被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 
(3)必须以刑法总则规定为指导解释刑法分则。  
(4)当然解释:
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5)扩大解释:
【常考情形】
信用卡(包括借记卡);走私武器、弹药罪中“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中“伪造”(包括“变造”);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包括为了犯罪而携带的非管制类器械)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关系】
①区分原则:是否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是否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②二者具有相对性。 



(三)解释的方法和解释的效力之间的关系 
【考点】
1.方法与效力无关。 
2.方法本身无对错,但用每种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错。
3.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故,无论是立法、司法还是学理解释,均禁止。(应试思维)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主义 。

(二)具体要求:
1.事前的罪刑法定:溯及既往的禁止。
禁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有利于行为人事后法。
2.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3.严格的罪刑法定:合理解释刑法,禁止类推解释 。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适当,包括刑法明确性、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确定刑三方面的内容。 

三、空间效力and时间效力

(一)空间效力 
(1)适用顺序——属地→属人→保护→普遍
【强调】
对于国内犯,一律适用属地管辖(属地优先)。
对于国外犯,再考虑其他三个管辖权。 

(2)适用条件。
第六条【属地管辖权】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校逢注:不含汽车和火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属人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第八条【保护管辖权】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第九条【普遍管辖权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校逢注:适用的不是国际条约)
 
第十条【域外判决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外交豁免】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皇叔口诀】

①先看地儿,再看人,我的地盘我做主!
②外面害人我批评,
③外面受欺我保护; 
④国际公害我尽义务!
⑤特权豁免外交路。 



(二)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考点】
①新法生效之前的行为(生效后行为,当然适用新法);
②尚未做出生效判决的案件(既判力>溯及力)。 

四、行为and 因果关系

(一)行为主体:自然人+单位
A.自然人
一个有血有肉的人即可。责任年龄、责任能力是责任要素。

【考点】身份犯:构成要件要求自然人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刑罚的加重减轻以具有特殊身份为前提的犯罪。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贪污、受贿)
2.不真正身份犯——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的情形;
3.提示:  
(1)特殊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2)特殊身份是行为主体在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并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因此,特定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心理状态,不宜归入特殊身份。 


B.单位:
(一)主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考点】
 ①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国有、集体不受限)
 ②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③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二)法定性
只有法律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否则,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
【考点】
(1)暴力犯罪通常没有单位犯罪。
(2)货币犯罪(走私假币罪除外)、妨害国边境管理罪(骗取出境证件罪除外)没有单位犯罪。
(3)金融诈骗罪中有三种犯罪无单位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4)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等经济犯罪存在单位犯罪。
(5)据刑法修正案九,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包含单位。
(二)行为之不作为
A、分类 :纯正、不纯正 
B、构成要件:有义务,能作为,能为而未为造成损害结果
【考点】义务来源
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须由刑法加以认可)
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和自愿接受行为)
④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C、特别注意 
(1)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应与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发现火灾没报警与放火不具有等价性) 
(2)不作为犯主观罪过: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母亲不喂奶、锅炉工忘加水) 


(三)结果
A.概念——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B.侵害犯与危险犯:
(1)侵害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
(2)危险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依据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考点】
①法定性: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明确规定加重了法定刑。
②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存在则不能作此认定。 
③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A.刑法上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是一种客观判断,与行为人主观认识无关。
B.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①被害人自己的行为(含特殊体质)
②第三人的行为、
③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④自然事件。



【皇叔归纳】
①特殊体质(心脏病、血友病等)一般不中断因果关系;
②自杀一般中断因果关系;
③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一般中断因果关系;
④自然事件(火灾、地震、泥石流)一般中断因果关系。


C.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1)无行为无犯罪无因果无责任。
A.无行为无犯罪;
B.无行为无因果;
C.无因果无责任. 
(2)有因果≠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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