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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不孝儿违背赡养约定 法律援助帮老人维权

        年过70岁的刘老汉生有四子一女,老伴多年前病逝。随着年龄的增长,刘老汉已不能单独居住,需有家人同住照料。为此,几个子女于2013年2月达成刘老汉的养老协议:由二儿子刘某某负责刘老汉的全部养老事宜,刘老汉名下8万元征地款归二儿子所有;另外,其他三子再额外一次性支付二儿子刘某某6.5万元(实际收到4.5万元)作为刘某某赡养刘老汉的补助费。此后,刘某某将刘老汉接到自己家中生活,其余子女经常去看望老人,日子倒也过得舒心。

         2015年6月,刘老汉身体不时出现病症,但刘某某却不给刘老汉看病,其他子女遂将刘老汉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刘老汉再次回到二儿子家中,却吃了“闭门羹”,老汉只得轮流居住在其他子女家中。后刘老汉的另外几个子女找刘某某协商刘老汉的赡养问题,刘某某只是躲避。为解决自己的赡养事宜,刘老汉经人介绍,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帮老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这项法律规定,刘老汉在年老、困难、缺乏自理能力时,其子女应负有赡养义务,且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允许义务人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放弃。故刘老汉与四个儿子所约定的一次性出资后再不承担经济给付赡养义务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系无效协议。法院还判定刘某某返还刘老汉赡养费9.5万元(包括另外三子赠与的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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