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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交易和高频交易的定义及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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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演变


自1990年起,交易所开始不断推进交易系统的电子化改革,传统的场内喊价交易占比不断降低,中央委托单账簿(Central Order Books)、机器报价开始逐渐应用于交易所平台。信息技术的进步,保障了流动性提供商可以提供更高质量的报价,促进了交易市场的不断发展。

进入2000年后,交易延迟在金融行业变得极为重要,买方开始使用直联交易所(DMA,Direct Market Access )的电子工作台(Electronic Desks)下单,卖方开始在交易中引入初期的算法交易向买方提供算法交易报价。交易所开始提供机房托管/共同位置(Co-location)和接近主机(Proximity)服务。美国股票市场出现智能订单路由系统。

大约在2006年,市场开始出现“高频交易”的概念。2010年5月6日,美国出现“闪电崩盘”(Flash Crash),道指日内大跌1000点,近1万亿美元市值蒸发,之后又大幅回升。SEC和CFTC将此归咎于高频交易公司。各方开始加强针对高频交易的监管。

2013年5月,德国作为全球首个国家颁布实施高频交易法,9月意大利成为首个对高频交易征税的国家,规定若买入某个股票然后持有不足0.5秒就抛出,将按照0.02%的税率征收额外税费。

(二)算法交易的定义

算法交易又称自动交易、黑盒交易或者机器交易,是利用电子平台,输入涉及算法的交易指令,通过使用计算机程序执行预先设定好的交易策略,发出交易指令的方法。

交易中,程序可以决定的范围包括交易时间的选择、交易的价格,甚至包括最后需要成交的证券数量,而无需人工干预。算法交易广泛应用于投资银行、养老基金、共同基金,以及其他买方机构投资者,以把大额交易分割为许多小额交易来应付市场风险和冲击。

根据各个算法交易中算法的主动程度,可以把算法交易分为被动型算法交易、主动型算法交易、综合型算法交易三大类。

据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2014年十月份之前两年内的数据分析显示,算法交易系统(Algorithmic trading system,ATS)的应用在外汇期货交易中占80%,在利率期货交易中占67%,在股票期货交易中占62%,在金属和能源产品交易中占47%左右(至少买卖的一方),甚至在农产品——自动化进程格格不入的一个领域,算法交易系统的应用也至少占据了农产品期货交易的38%。

总的来说,CFTC近两年的数据表明,算法交易系统(ATS)占据了各种期货交易的近60%。对于一些高流动性的产品,算法交易系统(ATS)在交易买卖双边都占据了50%以上的比例。

德国《证券交易法(wertpapier-handelsgesetz)》§33(1a)对算法交易进行了定义。算法交易是指由明确的、可执行的、有限长度的执行交易指令作为算法控制电子数据交换,换句话说,即委托单(Order)的录入、修改不需要人工干预。

算法交易指令包括:自动中止、改变、删除委托单的一个或多个下列参数:

金融工具(Instrument)

买卖方向(Buy or sell)

委托单数量 (Size of the order)

委托单类型 (Order type)

价格限制 (Price limit)

交易场所 (Trading venue)

委托单到达交易场所的有效时间(Instant of time of transition to the trading venue)

据估算,目前算法交易约占欧期所交易量的70%-75%左右,但是由于强制算法交易标记在2014年才开始实施,因此,2014年及以前没有准确的数据。而2015年的详细数据需要统计所有带有算法标记的数据,由于权限问题,笔者未曾获得。

(三)高频交易的定义

在国际金融市场,高频交易被广泛应用于交易商、对冲基金等机构的延迟敏感型主动交易策略中。客观地讲,高频交易技术广泛适用于易受(低)延迟影响的多类策略,基于各自注重的高频交易策略不同,对于高频交易的看法也并不相同,因此完全准确界定高频交易很难,监管机构大多通过描述特征等来对高频交易给出定义。

1.国际监管组织

IOSCO(2010)经过征询各方意见后,给出了识别高频交易的几个特征:一是高频交易会用到复杂的技术手段,会使用从做市到套利等多种交易策略;二是高频交易是一种高级的数量工具,会在市场数据分析、选择交易策略、最小化交易成本、执行交易等整个投资过程中用到算法;三是日内交易频繁,与最终成交的订单相比,大部分订单都会取消;四是隔夜头寸数量很低甚至没有隔夜头寸,以便于规避隔夜风险、降低占用的保证金,即使是日内头寸持有时间也不超过几秒钟甚至不到一秒钟;五是使用高频交易的多数是自营交易商;六是高频交易对交易速度要求较高,都会使用直连交易所或机房托管服务/设备共置服务。

IOSCO还指出,高频交易公司利用微小价格变动进行频繁交易获益。交易执行速度与投资组合周转率(Portfolio turnover)是高频交易区别于其他算法交易的主要特征。

2.美国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高频交易的定义是:由专业交易者使用,在日内交易多次的交易策略。高频交易商利用数量化方法和算法系统,快速获取、处理交易指令信息并生成和发送交易指令,在短时间内多次买入卖出,以获得利润。极度频繁的交易和微小的价差是盈利的来源。

使用高频交易的自营交易公司还具备以下的特点:第一,使用相当高速和复杂的计算机系统进行指令的形成、传递和执行;第二,使用交易所或其他场所提供的机房托管/设备共置和个别数据传输服务来减少网络和其他形式的延迟;第三,建仓与平仓的时间非常短暂;第四,大量的交易指令会在提交后很短的时间内取消;第五,尽量在平仓期结束交易,即不会隔夜持仓。

3.德国—欧盟

2013年5月21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BaFin)发布德国高频交易法案的术语定义,主要包括4条标准:①使用自有账户交易;②使用延迟最小化的基础设施;③大量日内信息处理量;④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交易都是在没有人为干预情况下由系统生成、传输以及执行订单。

使用延迟最小化的基础设施是指,一是最小化匹配引擎与市场参与者基础设施之间的物理距离;二采用是机房托管/共同位置;三是带宽达到10 Gbit/s。

大量日内信息处理量是指,每位市场参与者在250个交易日内信息的移动平均阀值达到75000条。

ESMA(European Securities and Market Authority)的前身,欧盟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将高频交易定义为,高频交易是自动化交易的一种形式,并以速度见长。利用复杂的计算机和IT系统,高频交易员以毫秒级的速度执行交易并日内短暂持有仓位,通常高频交易员每日结束后不持有新增仓位。高频交易员以自有资本进行交易而不以客户利益为目的。高频交易有很多策略,但主要是通过超高速交易不同交易平台之间的金融工具来获取利润。

为了弥补现有法规的漏洞,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有效,2014年6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了对《欧洲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修订(MiFID II),包括《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和《欧盟金融工具市场监管》(MiFIR)两部分,框架首次对高频交易做出了严格规定,该指令预计从2017年1月起生效(也有消息称欧盟财长已经批准推迟实施该法案),成员国需在两年时间完成新旧指令的转换。

MiFID II对高频算法交易技术的定义说明:

“日内高频信息率”(High message intraday rate)表示平均每秒至少提交4条与所有金融工具交易相关的信息或者:每秒2条提交某一种金融工具交易相关信息。该信息是为了使用自有账户进行交易而提交的,且所交易的金融工具具有流动性市场。每秒信息量的统计是基于过去12个月提交的所有信息或者:基于公司活跃的12个月提交的所有信息。

笔者认为MiFID II最值得借鉴的就是它提出了一种事实认定的思路,即根据交易商在监管机构的备案、公司主页上的主营业务、公司所做的宣传等认定是否为高频交易商。

另外,欧期所在实际业务中,一方面通过交易行为判断是否为高频交易,包括交易数量、仓位的均值回归值及账户等,另一方面会通过重点关注会员业务模式对于延迟性的相对敏感程度,即识别并分析递交至欧洲期交所系统的相关交易,分析交易所会员/交易员/会话(sessions)的延迟性敏感度,将理论性序列与现实的偏差用作高频交易的判定标准之一来判断其是否从事高频交易。

(四)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的异同

算法交易与高频交易都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支持,有观点认为高频交易是算法交易的一种,也有观点认为高频只是实现算法交易的一种技术,可见二者既有共通之处,同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各自具备不同的特点(表1)。


德国高频交易综合法案

(一)历程

德国高频交易法案于2012年7月30日发布讨论稿,经众多机构参与讨论,历时10个月至2013年5月15日开始实施,为全球首部针对高频交易(含算法交易)的法案(表2)。


(二)主要内容

德国高频交易法案设计了以下管理算法交易及高频交易的方法及程序(图1):


1.登记义务

根据德国银行法案要求,在自有账户进行高频算法交易的公司需要获得许可证。高频交易法案规定在德国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公司需要提交许可证(表3)。


2.技术手段实施

法案要求,在2013年第四季度至2014年第一季度期间内,协调各州的交易所监管机构,完成以下技术手段实施(表4)。


上表所列技术手段将在后续章节中详细论述,在此不做过多介绍。

3.价格发现过程保护

交易所及多边交易设施(MTFs)必须确保即使在价格出现大幅波动的情况下仍能进行有序的价格发现,包括可以采取改变市场模型(Market model),调整静态或动态价格区间或限制操作系统来打断波动。

据笔者了解,德国的这种做法与国内曾经尝试过的熔断机制有相似之处。欧期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针对某一类产品进行熔断而不是针对整个市场。熔断开始后,市场参与者仍然可以下单或者修改委托单,但是不进行撮合成交。例如,当市场参与者做出有助于价格平稳的举动,比如减少委托单量的操作,那么委托单的时间戳不会被改变,按照时间优先的匹配原则,仍然排在原时间点;如果市场参与者做出不利于价格平稳的举动,比如增加委托单量的操作,那么委托单会作为新的下单,时间戳后移,成交顺序后移。

4.法案其他部分内容概述

监管机构附加权利。监管机构,包括各州交易所监管机构以及BaFin,可以要求市场参与者提供以下信息:算法交易、所使用系统以及交易策略或参数描述。监管机构有权禁止算法交易策略。

设置最小报价单位(Set Tick Sizes)。交易所需要确保合适的最小报价单位,以预防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在决定最小报价单位时,交易所需考虑到价格发现机制以及达成合适的委托单成交比率的目标不受影响。

对投资公司的组织要求。该要求适用于使用算法交易的投资公司。根据欧洲证券及市场管理局(ESMA)对于自动化交易环境的系统管理条例(2012年5月发布),此类公司必须配备适当的系统并具备风险控制能力。(作者就职于中国期货业协会,本文刊载于2016年第5期《中国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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