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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疾首!极罕见20岁野生中华鲟遭捕杀,愚昧无知是多么可怕

就在前两天,长航南通分局海门派出所查获了一名钓获3条12斤的长江鲈鱼的非法垂钓者,移交海门区渔政监管部门还没处理完。这边又有人因贪恋长江美味而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就是极其罕见的野生的鱼龄达到20岁体长超一米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惨遭捕杀,而嫌疑人被抓时还正在烹煮鱼肉,胆子之大也实属罕见!

事情经过

虽然该案件是最近被侦破的,但是在3月初,长航南通公安启东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就获悉,有人在长江口水域偷捕野生中华鲟。执法人员很快锁定了嫌疑人李某、潘某,并一举抓获。查获被分解的野生中华鲟鱼段50余斤。

经讯问,李某、潘某如实交代,他们非法捕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华鲟,企图销售获利但是未果,就将中华鲟分解藏匿于家中准备食用。

虽然疑似“中华鲟”鱼段的头部已被抛入江中,但专家从鱼段判断就是中华鲟,预估鱼龄在20年左右,整体鱼长超过1米,属当前极为罕见的野生成年体型,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该案嫌疑人李某、潘某均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这条中华鲟有多珍贵?

淡水鱼之王:在我国有“千斤腊子,万斤象”的说法。“腊子”就是指中华鲟,“象”就是长江白鲟,但2020年1月8日,《中国青年报》就已宣布长江白鲟已经灭绝,足见中华鲟的稀缺程度。中华鲟体长平均约40厘米,最长达130厘米,体重最高达600千克。形态威猛,个体硕大,生命周期较长,最长寿命可达40龄。是中国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也是活化石,有“水中大熊猫”之称。所以不管是体型还是寿命,它都是长江流域内淡水鱼类中个体最大、寿命最长的鱼。

繁殖方式特殊:中华鲟生活于大江和近海中,是一种江海洄游性或半洄游性鱼类,需要在海洋中生活9-18年左右才能达到性成熟,然后沿着长江洄游到江里繁殖。春夏季5-6月间喜群集于河口,秋季上溯而至江河上游。进江后,必须在江里滞留一年,于第二年10月到达产卵场所,比如:上游的四川宜宾以及金沙江下段。在这一年里,中华鲟并不是一直溯江而上,而是时游时停。第二年秋季上溯至江河上游水流湍急、底为砾石的江段繁殖,所以古有:“鳣出江、淮、黄河、辽海深水处”,“其居也在堆石湍流之间”。

历史悠久:鲟是一亿五千万年前中生代留下的稀有古代鱼类,具有很高的科研、药用和观赏价值。中华鲟是鲟形目中唯一跨过北回归线的种类,只分布于中国、日本、韩国等地。

生存现状令人担忧:20世纪70年代,长江里的繁殖群体能达到1万余尾,葛洲坝截流的80年代,骤减到2176尾,同时野生中华鲟逐渐在长江宜昌江段形成了新的产卵场。2000年仅有363尾,2010年估算只剩57尾。科研人员多次在长江中采用了水下摄影、水下声呐探测、走访渔民和组织人工观察等多种途径,却始终未发现野生中华鲟自然产卵的迹象。

保护效果有限:自1981年,农业部采取了果断措施,实行全江禁捕和限制科研用鱼,将中华鲟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比如:1988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中华鲟列入国家一级保护名录。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活动。仅1983-1998年,总共增殖放流各种规格中华鲟苗近600万尾。1999年12月投放10万尾10厘米以上大规格中华鲟苗。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集中全社会力量来保护中华鲟。成立宜昌中华鲟研究所,在人工繁殖和放流工作中取得突破成功,并已建立了3个中华鲟保护区,但中华鲟种群主要还是依靠宜昌产卵场自然繁殖才能补充幼鲟。

所以这条鱼龄20岁的中华鲟,或许就是1999年12月投放10万尾10厘米以上大规格中华鲟苗中的一员,想想前辈们多年的努力,几百万尾幼苗才有这么一条中华鲟被发现,却被人为的捕杀,实在是痛心疾首的一件事情!

无知有多可怕!

早在2019年底,农业农村部就发布了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2020年3月22日,农业农村部还印发了《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管理工作的意见》。

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旨在采取一系列举措破解长江“无鱼”之困,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即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其中也说明了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等珍稀特有物种极度濒危是由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的。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也规定长江干流江苏段实施为期十年的全面禁捕政策。

短短两三年不管是国家还是省市,已经出台了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并做一系列的宣传,尤其是今年公安部新增了一项专项经费,就是连续三年投入预计7000万元,专门用于为长江航运公安机关有效开展“长江禁渔行动”提供装备保障支撑,用于开展长江十年禁渔行动。

多项措施同时实行,我想没有人不知道长江早已开始禁渔了吧?所以这2人捕杀中华鲟一定是明知犯罪而故意为之,从一开始他们想贩卖销售中华鲟时,就已经能看出来了。但他们却忽视20年鱼龄中华鲟的珍惜珍贵,选择性地看到其经济利益,或者是单纯的口舌之欲。

后果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修改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于2021年3月1日施行。

中华鲟是我国的一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中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中华鲟列为一类保护动物,而且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也有明确规定,为了有效的打击和制裁不法分子猎杀和走私中华鲟的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通过的刑法补充案进一步强调,对走私、捕杀中华鲟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将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并处罚款和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可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并没收全部财产。

根据之前的新闻报道,3月1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9名被告因非法收购出售白鹇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判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至1年、缓期执行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和赔偿相应的生态修复费47万余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而该2人捕杀的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极其稀有的规格,其后果严重的程度可想而知吧!最重要的是如此极其罕有的中华鲟却不在了,再怎么样都无法挽回它,说不定它就是同等规格的最后一条,这种损失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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