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王大爷的妻子去世了,在取妻子存的300000元时,存款行要求王大爷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继承人,才能取出这笔钱,王大爷是政法毕业的,将存款行告上法庭,让存款行举证自己不是妻子的继承人。
王大爷93岁了,前些年就想着给妻子和自己留一笔养老钱,就在妻子的名下存了30万。可没想到,妻子意外去世了,王大爷处理完妻子的后事。考虑到自己年纪也大了,又没有子女,就想把钱取出来,以备不时之用。
他把卡拿到存款行,来到柜台准备取款时,可连输两次都没有通过,王大爷以为是自己手抖输错了。于是,让自己淡定地再输一次,然而这一次,这张卡直接被锁定了起来。
王大爷很疑惑,便询问柜员,说自己没有输错,卡怎么会被锁定了。柜员的话让王大爷难以接受,柜员说,是这笔钱被锁定了,是属于王大爷妻子的遗产,现在他不能把这笔钱取出来。
柜员的话,引起了王大爷的不满,自己是老伴的丈夫,他不能取这笔钱,谁能取这笔钱。柜员也看出了王大爷的疑惑,他告诉王大爷,要想取出这笔钱,就要证明自己是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
王大爷听了柜员的话,又拿了相关的资料再来找柜员,可得到的结果却是,要公证处的证明。没办法,王大爷又回去了。由于年纪大了,他就让侄子帮自己跑腿,去办理手续。侄子也没有推脱,拿着王大爷的资料,就跑去公证处。
然而,当他去办理这些手续时,他才发现,取款涉及遗产,证明王大爷是妻子的继承人,实在是太麻烦。由于他们没有子女,首先要证明王大爷的妻子的父母已经离世,可他们都离世40年了,要找这些资料,需要大费功夫。
证明了这个,接下来又有一个难题。王大爷和妻子曾收养过一个养子,可早些年,王大爷和妻子与养子解除了收养关系。侄子拿着那份解除协议书到公证处,然而他们说无法辩解这份协议书的真假,又需要王大爷去法院证明。没办法,王大爷又把养子告上了法院,证明收养关系已经解除。
本以为,证明完这些就可以取钱,可存款行还是告诉王大爷这些资料可以证明王大爷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还不足以证明他是老伴的独一继承人。接下来,侄子又开始帮他跑各个地方,把侄子都跑烦了,可钱还是没有取出来。
这下王大爷可真怒了,既然自己和侄子无法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独一继承人。于是,他不想被存款行牵着鼻子走,他经过调查,终于找到了一个方法。那就是,把存款行告上了法庭,主张存款行证明王大爷不是妻子的独一继承人。
王大爷提起的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于被告一方,即被告需举证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将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根据王大爷的诉讼请求,那么存款行需要举证王大爷不是已故存款人的独一继承人,并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存款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相关的法规。
当存款行也费了一番周折后,发现不能举证王大爷不是已故存款人的独一继承人。所以,王大爷胜诉,取出了妻子的30万存款。
原来王大爷是政法大学毕业的,他知道有些证据可以反证明,因此想到这个好法子。
那么,为什么存款行需要王大爷证明自己是妻子的继承人,才能取出妻子的存款呢?
很多人对存款行的做法感到很不解,实际上,存款行的做法没有错。
这也是保护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已故存款人存款变为遗产后,那么可以分得遗产的不是一个继承人,所以他们需要证明之后才能取出相应的遗产。存款行对已故存款人的取款业务,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是: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此规定,王大爷是需要证明自己的妻子的其他继承人都离世或没有相应的继承人的,并且根据取款金额,还需要去公证的。
根据《银保监会关于简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符合条件的已故存款人的继承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提取已故存款人的小额存款,已故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余额合计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不再须经公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上调限额,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由于王大爷取款的金额超过5万,所以这些证明都需要公证。但由于王大爷年龄大了,办理相关的证明确实很费劲。但王大爷把存款行告上法庭的法子确实是个好办法,这样,所有的证明都有存款行提供。
实际上,确实没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大爷不是妻子的继承人,所以王大爷才赢得了这场官司。经过一番周折,王大爷也终于了结了心事。
@雷神看法 这件事也很有提醒意义,如果有些资料自己无法证明,那么可以起诉对方,让对方去反证明,这不失为一个好法子。
对于已故存款人的取款业务,大家是否支持存款行的做法?
#合肥头条# #合肥#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
点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