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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条例修订发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2年03月01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新闻媒体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下面我代表市财政委,介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

  新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的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市政府采购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采购条例》的出台,承载着市委市政府的重托,凝聚了市人大预算委、市人大法制委、市纪委、市法制办及相关部门的智慧和心血,反映了我市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共同心声。在此,我代表市财政委向长期以来支持政府采购工作的市人大、市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一直在深圳政府采购战线上默默耕耘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评审专家及供应商等各方政府采购参加人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关注、理解、支持深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新闻界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的廉洁公正,针对目前我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采购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我委与市法制办于2010年3月共同启动了对《采购条例》的修订工作。先后与市、区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相关部门及人员召开了多次《采购条例》修订的论证会,并赴财政部、国务院法制办、天津、江西等地开展调研工作,了解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设新方向和改革创新的新思路,借鉴兄弟省市优秀经验和先进做法。在市人大计划预算委、法制委的组织下,经过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三轮审议,2011年12月27日,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在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实施。现在我将新修订的《采购条例》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修订《采购条例》的必要性和意义

  《采购条例》是全国最早出台的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起到了极大的规范促进作用,在全国树立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标杆,起到改革开放窗口的示范作用。其颁布实施以来,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工作面临的形势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采购条例》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组织实施、采购方式、政策功能、操作规程、采购参加人职责等方面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亟需修订。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需要。

  原《采购条例》制定实施时,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尚处于法治化、规范化管理的起步阶段,《采购条例》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即财政部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参加人的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等,受当时历史条件实践经验不足所限,规定得并不是很明确。这导致我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架构不清晰、职责关系不对等的问题。尽管相关问题通过部门协调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毕竟没有在立法层面上解决问题,且在执行中产生一些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采购条例》来明确规范各方职责关系,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

  (二)是充分吸纳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的需要。

  我市在政府采购领域做了大量改革与创新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与办法,如创新建立了预选供应商、商场供货等预选采购制度以及跟标、竞价等采购方式,这些管理创新措施与办法,是我市政府采购改革发展的重要成果,有必要通过修订《采购条例》将这些改革创新成果进行吸纳和完善。

  (三)是提升公众认识,增强政府采购影响力的需要。

  近年来,政府采购逐步成为了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从国家到省里都加强了政府采购立法建设。2010年,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意见征求稿)和广东省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均在社会引以较大的轰动与热议,也对我市的政府采购发展立法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采购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采购条例》重点围绕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廉洁、效率及质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深入的修改和完善,其主要内容和要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增规定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为突出政府采购的政策引导功能,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采购条例》首次增加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规定,要求市采购监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会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措施,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产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中小企业发展。同时还新增规定了商场供货、战略合作伙伴等预选采购制度,鼓励政府通过选择确定政府采购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形式,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二)明确政府采购各主体的职责、权限和责任。

  为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权限和义务,理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架构和关系,《采购条例》专门新增了政府采购参加人一章,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权利、职责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新增规定了采购监管部门的职责。同时在法律责任部分,也补充完善各政府采购参加方的法律责任。此外,《采购条例》通过法定授权的模式,将部分财政职责委托给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行使承担,更好的促进政府采购高效、健康、持续的发展。

  (三)提高采购效率,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

  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快采购进程,条例修订对于采购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时效限制且减少了原有的时限日期,主要体现在:

  1.明确要求25日内完成全部采购程序。针对《政府采购法》及原《采购条例》均没有对政府采购规定整体时限要求的情况,《修订草案》特别新增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整体时限要求,即招标机构应当自采购文件确认之日起25日内完成政府采购项目。

  2.大大缩短采购各环节时限。《修订草案》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采购程序中项目受理、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等各具体环节的时限,都提出了较《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条例》更为严格的要求,使得政府采购所需时间大大缩短。例如招标文件的公示日由原有的20日缩短至10日。

  (四)改革评审程序,率先实施“评定分离”新方法。     

  原《采购条例》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等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本次修订中,我们对原评标定标的程序进行了调整,将最终中标供应商的决定权交予采购人。评审委员会仅出具评审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单位从中选择中标供应商或者采购单位也可以事先授权给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评审专家拥有定标权利但责任承担及追究制度缺失,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制定者但没有选择权、采购满意度不高的局面,真正实现了“评定分离,各司其责”的新局面,这是全国政府采购制度上的首创与改革。

  (五)建立政府采购参加人诚信档案,规范行为准则,实施奖惩制度。

  1.《采购条例》新增规定市采购监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建立诚信档案、制定行为准则等方式建立健全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管理考核机制。强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服务满意度。

  2.《采购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应当纳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对诚信守法的政府参加人,予以表彰。

  (六)吸收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成果,有效降低采购价格,提高采购效率。

  《采购条例》吸收了近年来在市纪委领导关注与支持下,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取得的改革发展成果,将商场供货、战略性合作伙伴、跟标采购、公务采购卡等高效实用的政府采购机制纳入立法中,加快采购速度与节奏。

  1.大力推行预选采购制度。新增的商场供货预选制度,采购人可以在中标商场中自行按需采购,且商场还必须按协议提供优惠折扣价格,既方便了采购人,同时又确保了采购价格低于商场销售的市场价格。

  2.对市场货源充足、竞争充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实行竞价采购,按最低价中标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结算流程,《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应当鼓励探索和推行公务采购卡制度,在政府采购中逐步扩大公务卡结算的使用范围。

  4.建立采购撤销机制。为防止政府采购价高质低,《采购条例》规定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撤销采购结果。

  (七)调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取消转委托,理顺项目受托法律关系。

  本次《采购条例》修订对集中采购目录范围进行修改,以集中采购目录为分界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这种变化首次明确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各自的项目受理范围,取消集中采购机构转委托采购项目给社会代理机构的现有模式,梳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的法律关系,使其与上位法《政府采购法》基本保持一致,具有重大的立法意义。

  (八)首次提出集中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在集中采购平台组织实施,给予部门集中采购发展探索空间。

  随着采购市场的发展与成熟,以及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决策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考虑部分集中采购项目可以让一些有一定特殊专业要求、需求规模较大且有自行组织能力的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既可以更贴近实际需求,又有利于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切实提高效率与效益。因此,在本次修订中,我们据此增加了集中采购项目经市主管部门认定有组织采购能力的,可以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的相关规定。

  (九)建设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促进采购项目规范化、程序化与标准化。

  为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促进采购程序标准化,《采购条例》创新提出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平台”的概念,要求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全部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同时,提出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全市统一的电子化管理交易平台,推广电子化政府采购。

  (十)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系统教育培训制度,对其实施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针对目前采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专业性不强等问题,《采购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并要求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十一)建立政府采购联席机制,多方联动,相互协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

  政府采购是建设公共财政体系重要方面之一、社会关注度较高,也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为增强政府采购监管力度,《采购条例》新增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采购监管部门组织上述相关部门召开政府采购联席会议,建立协作机制,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力推动《采购条例》的贯彻实施

  市财政委将成立贯彻实施《采购条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贯彻实施《采购条例》的专门工作班子,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力推动《采购条例》配套工作的落实,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办法,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实施细则》作为《采购条例》配套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程序规范性。为更好的贯彻落实《采购条例》,我们将会同市法制办等部门加快实施细则的立法进程,让《采购条例》中的重大制度和改革创新程序化、标准化和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计划于今年出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预选供应商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网站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着手开展2012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等研究制订工作,完善我市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

  (二)加强监管力度,贯彻落实《采购条例》的各项规定。

  近期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确保新旧条例的平稳过渡,解决过渡期在项目招标公示、采购流程、评标定标、合同管理、系统支持等方面的变化,基本原则是“能一步到位的立即调整,不适宜立即调整的平稳过渡”,争取在细则实施前基本完成;二是根据《采购条例》规定指导并支持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包括市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平台建设等;三是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和完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监督检查制度,加大采购监管力度。

  (三)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着力建设专业化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队伍。

  政府采购工作具有很强的业务性、专业性,涉及学科多,工作时效性强,需要有高素质的政府采购人员。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市场范围广,从业人员多的现状,《采购条例》新增规定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管理。市财政委将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加强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的职业教育、法制教育和技能培训,形成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进程。

  (四)加大《采购条例》宣传力度,全面开展普法培训工作。

  《采购条例》的宣传已列入我市财政系统2012年普法工作重点项目,在全市政府采购行业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针对性地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各方政府采购参加人举办培训讲座,形成全行业学习《采购条例》、知晓《采购条例》、遵守《采购条例》的良好氛围。

  (五)配合《采购条例》实施,同步启动我市政府采购新专家库和新专家管理系统。

  专家评审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管好、用好专家,是采购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与《采购条例》修订启动同步,2010年我市重新开展专家库的全面建设,具体包括细化专家分类,从原有的200个类别增加到500个,实现了类别的粗细结合、可粗可细;提高专家入库门槛,对原库内专家按照新标准重新筛选、审核并广泛征集新专家。目前,新的专家库规模已达3300多人,涵盖政府采购各领域。与新专家库建立同步,我市开发了新的专家库管理系统,其主要的特色在于构建全市统一平台,实现业务管理的无缝对接;管理系统自动抽取专家,杜绝人为干预和泄密情况;实行分级管理,发挥财政监管职能;借助统计查询功能,实现专家动态管理;赋予专家知情权,强化专家自我约束力。为配合《采购条例》的实施,3月1日我们将同步启用我市新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和启动我市新的专家管理系统。

  我们相信,新修订的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出台,能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政府采购优质,确保政府采购廉洁,配合财政源头治腐,为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运作体制,推进我市行政体制改革,构建现代政府管理体系提供立法基础,将我市政府采购制度创新与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高度。市财政委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力指导下,在市纪委的大力支持下,在我市新闻媒体的关注、监督下,切实履行《采购条例》赋予我们的职责,贯彻落实好《采购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促进深圳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廉洁高效地运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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