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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宁夏分公司违法欺骗投保人,10人遭警告并罚款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个人保险代理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宁夏银保监局对公司予以罚款17万元,对时任公司个险销售部总经理助理赵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6万元,对时任公司个险销售部运营管理部经理潘晓妮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此外,对时为公司个人保险代理人薛红、陈孝杰、刘玉其、贠彦丽、孔祥宁、刘俊文、姚国山、张永久等8人分别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信息来源:经济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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