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律师汇(ID:lvshihuicom)作者系四川蜀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公检法人员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
站在公检法人员面前,律师天然就矮三尺。哪怕是公检法系统内的小不点,要找回自信,也只需吼一名律师在面前一站。这一无与伦比的心理优势,由强大的国家平台决定。倚天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至于持刀剑者是英雄在世,还是三娃现身,无关紧要。
西南某著名政法大学前老大,在办理会见时,被狱警找茬训得嗫嚅无语,手足无措。有人问狱警:“你知道他是谁?”狱警异常干脆:“我管他是谁!到我这里,我说了算!”这种依仗国家平台所产生的权威感,自我肿大及由此产生的颐指气使,是根深蒂固的“官大民小”文化在司法领域的表现。律师即使修炼成精,在代表私权利这一前提不可改变的情况下,从心理角度,成为公检法人员眼中的“蚁族”即不可避免。
一开始公检法“根红苗正”的用人标准,造成公检法人员的总体法学素养确实赶不上最早实行门槛制的律师队伍。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进行,检法人员逐步新旧更替,现在,同律师队伍的法学教育背景渐趋一致。同时由于国家平台的强大吸引力,吸纳了众多高素质精英法学人才,律师的法学素养优势渐成昨日黄花,一去不回。同样的法学教育背景,自职业开始进行分野。数年之后,检法人员的素养,应该说,有逆转超过律师的趋势。
由于国家的司法实际,明规则和潜规则并行,决定一个案件最终命运的往往是潜规则。律师掌握的是明规则,法院判案使用的是潜规则。用实际毫无作用的明规则,在法庭上振振有词地企图说服法官,除了让法官心生厌恶之外,不会有第二个结果。经常见有法官打断律师发表辩护意见,问有无书面辩护词,有就直接交无需再说。有的律师表示不满,法官不客气跟进:“你的意见是不是什么什么的?”归纳之准确让律师目瞪口呆,哑口无言。也就是说,你律师的辩护意见,即便不说,法官也帮你想好了!法官比你还懂你自己。这些现象说明,法官同律师一样知晓明规则,但比律师更清楚潜规则。律师的知识缺了整整一半!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成了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丑表演!
对于司法实际中规则的阴阳性,很多学者进行了专门研究。万毅博士著有《隐性刑事诉讼法研究》,从实然角度给大家揭示了公检法真实运行的程序规则。兰荣杰博士著有《一份刑事判决是怎么产生的?》,用实证研究方法,揭示了法院进行刑事判决的真实状况和程序。这些研究成果,对律师应是醍醐灌顶。可惜中国律师对此视若无睹,在愚昧的激昂中,死磕着中国法治的春天,除刑诉法外,我相信,刑法等诸多法律也存在隐性法律。
一次极偶然的机会,得悉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大概情况,从此知道了法院审判案件根本出发点是从社会管理角度考虑。对一个案件的有罪无罪取决于该不该打击的评估。盘子定了,如何用条条款款将案件装进去,那是具体工作人员,也即法官的事。对公检法内部的“保护性立案”、“保护性羁押”等等外界闻所未闻的说法,终于豁然明白。法律,它真真实实是工具啊!
自过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业分野后,律师与公检法,尤其是检法两家人员的距离越来越远。除了上述对法律信息掌握以及法律理解的巨大差异外,后期培训以及发展潜力,两者也有天壤之别。检法人员培训机会多,案件数量够,研究资源和投入有国家出面,越来越充盈。律师则流落于民间小径,徘徊于荒草从中,从内涵到外形,日渐枯萎。与公检法相比,原来聊以自慰的法学素养优势丧失殆尽。有法官坦言,大部分律师法庭上的发言千篇一律,毫无创见,不张嘴就知道他想说什么。因此,律师发表意见之际,也是法官正襟危坐思考别的问题之时。“听着都不好意思。”龙宗智教授举完一例律师在法庭上发表常识性错误法律意见后这么评价。他希望律师努力学习,不断提高素养。
本人承办一个共同犯罪案件,辩护人沟通交流意见时,对有罪无罪,有的律师竟然对委托人说,无法定下来,等开庭时公诉人态度强硬就辩有罪,公诉人态度不强硬就辩无罪。本人除无地自容外,只剩无语一途了。
律师的发展后劲不足,潜力有限。原因虽是多方面的,但却是不争之事。其中认识不足是首要问题。更多的人不愿沉心静气,“板凳甘坐三年冷”,穿上白大褂就是医生,吸引眼球谋出位,急功近利充大师。殊不知气球吹得再胀早晚都是会破的。法律知识、法律技能、法律智慧是律师执业素养的三步进阶。很多律师终身止步于法律知识,且其所谓的法律知识也是残缺不堪的。
律师界对上述问题如无足够的人有足够的重视,在可见的几年之内,那可真的会如本文的标题:
鄙视律师,有一千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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