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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残保金明起开始申报 免征范围今年有所扩大


各用人单位请注意:

  根据《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厦府〔2006〕126号)(以下简称“厦府〔2006〕126号文”)的规定,2016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从2017年8月1日起开始申报缴纳。为了做好今年残保金的申报缴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费对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应按厦府〔2006〕126号文和厦地税发〔2017〕57号文的要求进行申报缴纳残保金。



缴费时间


  2016年度残保金集中申报缴纳时间为2017年8月1日至8月31日



缴费比例及基数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总数0.8%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纳残保金。



减免政策


(一)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厦府〔2016〕163号),2016年度的残保金按照厦府〔2006〕126号文规定的缴费政策减半征收

(二)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保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人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36个月)、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案例说明

某企业于2013年6月成立,拥有员工26人。由于此项政策享受优惠时间从费款所属期2014年度开始计算,2013年度不享受优惠政策,2014年度和2015年度不符合小于等于20人小微企业的政策优惠,2016年度符合新的小于等于30人的政策优惠,那么它就可以在剩余的6个月(总优惠月数 36个月-2013年不优惠的6个月-2014年度不能享受的12个月-2015年度不能享受12个月=2016年度剩余可享受优惠的6个月)内按规定免征。缴费单位申报时,只要填报年汇总人数(每月实际人数之和)即可,系统将自动计算出优惠金额和应申报金额。



提醒★

(一)成立不到1年的用人单位,从工商登记注册次月起,按实际月份计算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已达规定比例以及享受小微企业减免的用人单位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申报,确认减免金额。



来源:厦门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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