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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女子在烤鸭店上班被烧伤毁容,烤鸭店该承担何种责任?

重庆广电12月14日消息,11月19日大渡口的一家烤鸭店突发大火,疑似煤气泄漏造成的。事发时,烤鸭店的帮厨卢女士正在店内工作,火灾造成了她面部、颈部、躯干、右上肢、右手总面积约10%的烧伤,当时监控记下全过程。烤鸭店拒绝继续医疗费用。对于卢女士的事故,烤鸭店应该承担何种责任呢?

就卢女士与烤鸭店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烤鸭店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我的观点如下。

1.判断卢女士与烤鸭店是否属于劳动关系的标准。

第一个因素,是卢女士的年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男职工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职工退休年龄为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岁。新闻报道中没有报道卢女士的年龄,但根据其丈夫及孩子均已离世的情况,接受采访的侄女看起来也有二十多岁,卢女士的年龄有可能超过50岁。

如果卢女士的年龄超过50岁,那么一般认为达到退休年龄。达到退休年龄之后应聘参加工作,一般般认为是一种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调整,而受民法的调整。

第二个因素,是卢女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形式。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写字楼有为多个企业提供保洁的人员,他们只在用人单位上班前的半个到一个小时从事保洁工作,同时从各个公司领取劳务费,一般并不认为他们与这些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具体到卢女士,如果卢女士年龄未满50周岁,同时从事烤鸭工作也是烤鸭店业务的组成部分,也接受烤鸭店的管理,并领取报酬,而且双方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那么双方应当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烤鸭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情况: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卢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显而易见的工伤。

在双方属于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作为用人单位的烤鸭店应当为卢律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如果没有依法为卢女士缴纳社会保险的话,用人单位应当负工伤赔偿责任。

工伤属于法定责任,不因卢女士在工作中有过错而获得较少赔偿,也不因用人单位无过错而减轻责任。

但是工伤赔偿不是自动而来的。获得工伤赔偿首先需要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卢女士依法认定工伤后,可依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能力及伤残鉴定认定的劳动能力等级及伤残等级获得工伤赔偿。

2. 第二种情形,卢女士与烤鸭店属于劳务关系的情形下。

在该种情况下,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有关规定。《民法典》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在卢女士与烤鸭店属于劳务关系的情形下,发生伤亡事故,究竟由谁来负责赔偿,根据各方的过错来确定。

这就需要对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需要权威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究竟何种原因导致液化气泄露?是液化气管道缺乏维护?还是烤鸭店管理存在问题?有没有卢女士本身操作不当的原因?

在有了事故原因科学客观的鉴定的基础上,分清过错,由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卢女士的伤害事故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那么需要在治疗终结后做伤残鉴定,根据伤残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根据各方的过错,由各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烧伤治疗确实是个烧钱的项目,烤鸭店不想管,从新闻来看,似乎是因为不同意卢女士的治疗方案,但更大的原因应该是烤鸭店也承担不起巨额的治疗费用。

从法律上分析能获得多少赔偿是一回事,实际上能获得多少赔偿是另一回事。如果烤鸭店确实是小本经营,根本没有能力支付巨额赔偿,那么卢女士也需要现实地考虑这件事,通过分期支付、对赔偿数额适当让步等方式来获得实际赔偿,而不是最后空拿一个判决书,而实际上获得的赔偿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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