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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析:男女同居关系如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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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李某和王某(女)于2012年相识,之后不久,李某将王某(女)带至自己住处住宿。同年6月,王某(女)辞去工作,但仍然常到李某住处同宿。在此期间,李某向周围朋友介绍说王某(女)是其男朋友,李某的同事、朋友也认为李某、王某(女)是男女朋友关系。李某由于工作性质等原因,外出工作较多且无规律,有时候夜不归宿,引起王某(女)的猜疑,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同年8月,李某与同事外出工作,王某(女)阻止未果,从李某住处房间窗户跳出,致双腿摔伤,李某将王某送往医院治疗。案发时,王某(女)双腿瘫痪,暂住在李某处。

2013年,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与王某(女)的同居关系。

二、案情分析

1.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同居关系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但无论是原《婚姻法》还是目前实施的《民法典》,都只承认和保护依法缔结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同居,不论是否对外宣称为夫妻,均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

本案当中,李某和王某(女)以男女朋友相称,未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同居关系,法律并不承认和保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起诉。因李某和王某(女)并未形成法律承认的人身关系,双方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自行决定终止同居。

2.男女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因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虽然同居关系不被法律承认和保护,但男女双方在同居中如果生育有子女,就形成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父母子女关系。如果男女双方因子女抚养费等抚养问题产生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男女双方在同居过程中因共同经营、共同投资等原因产生共同财产,双方因财产归属于谁产生争议时,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财产归属进行判决。

附: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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