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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新闻看我国的婚生子女推定制度与亲子鉴定规范问题

今天在视频号上看到一则新闻,一对夫妻结婚16年,生育有三个女儿,但男方A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认定三个女儿均非自己亲生。女方B则认为三个女儿叫男方爸爸也有十几年,男方A这个时候去做亲子鉴定像畜生,女方B也否认自己出轨,认为血缘关系没那么重要,别人没有能力生的人,照样抱养子女。

在这个新闻中,许多人都为男方A感到委屈,认为女方B价值观扭曲,所说的道理属于“歪理”。那么,我们严肃来讨论此事,看看其中有哪些法律的道理。

一、关于婚生子女推定制度

什么是婚生子女推定制度呢?

简单地说,就是子女在男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生育或者受孕,就推定该子女为男女双方的婚内亲生子女。

各国规定有所不同,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妻子婚姻中怀胎的子女即自婚姻成立起200日后,或自婚姻解除或撤销之日起300日内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日本是以子女在婚姻中怀孕为条件推定子女为婚生子女。瑞士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姻解除后的300天内出生的子女,推定夫为父。”瑞士是以婚内生育和受孕为条件,比日本规定的条件要宽。

我国《民法典》没有以明确的条文规定婚生子女(婚内亲生子女)推定制度。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从上述条文来看,男女双方婚内生育的子女也推定为婚内亲生子女,男女双方如果否认这种关系,需要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由司法机关来认定。对于子女来说,未成年时没有权利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子女成年以后,法律仅赋予其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权利,并未赋予其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该条文有何意义呢?拿新闻中的案例来说,假设男方A怀疑子女非亲生且有正当理由,他有权提起亲子否认之诉。但是假设男方A没有提起亲子否认之诉,而是将三个女儿抚养长大,三个女儿在成年后,即使怀疑甚至明知自己并非男方A所亲生,也没有权利提起亲子否认之诉,换句话说,只要男方A愿意将三个女儿当做亲生子女,那么法律就保护这种法律上推定的亲生父女关系,其父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

所以,女子B所说的“歪理”中也有部分道理。在整个事件中,如果说有过错,那是女方B的过错,子女不论是否男方A的亲生子女,他们都是没有过错的。而且人与人的感情也确实不一定以血缘为基础,男方A和三个女儿之间有可能建立父女间的深厚感情,男方A否认父女关系是否符合其情感需求,是否符合其利益,确实需要仔细考量。

二、亲子鉴定的规范问题

新闻报道,男女双方结婚已16年,那么三个女儿的年龄应该在1岁到16岁之间,均为未成年人,且应当至少有1名子女年满8周岁。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司办通〔2020〕100号)》中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必须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指派至少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该紧急通知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业务宣传,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

虽然新闻没有报道男子A委托进行亲子鉴定过程中,三个女儿是否配合提供检材,但从常理来推测,三个女儿作为未成年人,应不会主动到鉴定机构提供检材。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进行亲子鉴定,应征得该未成年人的同意。换句话说,该亲子鉴定很可能是男子A私自搜集并提供子女的检材进行鉴定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很有可能违反了司法部的要求,该亲子鉴定很有可能是一个违规的亲子鉴定,不具有合法性。

亲子鉴定是对人身提取检材进行鉴定,不仅是一个科学认定的过程,而且关系到自然人人格权及人伦亲情,因此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条件。如果在亲子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并未对三个子女直接取材,并征询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意见,那么该鉴定结果无论是否正确,司法行政部门都不应缺席,应当及时对该鉴定机构的违法违规鉴定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必要处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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