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走就走的农家乐一日游
想出游散散心,
又不想舟车劳顿,
农家乐一日游就是很好的选择,
既能短暂远离城市的喧嚣,
又能体验采摘水果的乐趣,
相当惬意舒适。
不过,
再悠闲的旅程,
也不能忽视安全问题噢!
长假期间,彭姐(化名)报名参加了一日游跟团摘杨梅活动。出游当天,旅行社通过微信发送了《出团通知书》,一行游客乘坐旅行社大巴到了杨梅园后开始自由活动。
杨梅园地处山区,大部分是泥地。杨梅树枝叶茂盛,落叶遍地,对正常行走造成了一定阻碍。彭姐挑了一处地势较高的杨梅林,体验采摘的乐趣,但彭姐下山时,却不慎滑倒摔伤。
旅行社发现后,立即联系救护车将彭姐送医。经诊断,彭姐为右胫腓骨干骨折。两周后,彭姐进行了骨折复位手术。几个月后,彭姐因“局部红肿热痛5天”再次住院半个月进行治疗,出院医嘱为“暂不下地行走活动”。
彭姐
我好好去参加一日游,因为旅行社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害我骨折住院治疗这么多次,对我的工作生活都造成很大影响,旅行社应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旅行社
旅行社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为出游前就有向游客发送出团通知书,导游口头进行了安全提示,得知彭姐摔伤后也及时拨打120送医。况且,采摘场地没有危险因素,彭姐摔倒是自身原因。
法院经审理认为,彭姐与旅行社之间成立旅游合同关系。杨梅采摘地位于山区,地面的泥土和落叶较多,容易导致行人摔倒,具有不安全因素。对于可能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旅游项目,旅行社应履行告知、警示及安全保障义务,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旅行社在活动前或过程中已尽到该义务。同时,彭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具备防范意识,也应当观察或预判到采摘场地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在下山过程中不慎摔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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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一款 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
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出行前,对旅游项目和场所的安全事项进行说明、警示的义务;
2.旅途过程中,对游客的安全进行注意、保障的义务;
3.事故发生后,及时救助的义务。
本案中,旅行社并未对活动的风险因素做到合理的预估,虽然在出行前发送了《出团通知书》,但并未对采摘活动的安全注意事项作出针对性的说明和提醒;采摘活动开始前和采摘过程中,导游也没有适当提示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形和防范措施。因此,彭姐的意外受伤与旅行社的消极作为、疏忽大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旅游服务提供者固然负有安全保障责任,但其责任是有一定的边界和限度的。游客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当对旅行环境的安全性做出合理的判断,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中,彭姐行走时未尽审慎义务在下坡时摔倒,其应对自身的过失行为承担部分责任。综上,彭姐因采摘杨梅受伤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分担。
原标题:《假期过半,说走就走的农家乐也要注意安全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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