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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会后男子醉驾死亡,为什么这次组织者不用赔偿?


临近春节,什么最多?

聚会!

公司年会、客户答谢会、亲友聚餐……

以前这时候,最紧张的是参加聚会的人,生怕被灌酒。

可现在世道变了,最紧张的变成同席的或者聚会组织者。

为啥?

生怕好事变坏事,不光朋友做不成,还得赔偿一大笔!


“我现在不怕参加聚会,就怕组织,这一出事,就要负责任,真头疼。”


醉酒后发生意外,这个责任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难道,无论什么情况下都是一视同仁吗?

解惑

聚会后醉驾身亡,父母告公司索赔190万



胡超(化名)入职一家医药公司刚过三个月,参加公司组织的一次培训会议,会议结束后,公司组织了一次聚餐,大家玩得太开心,又去了KTV唱歌。小胡作为新人,或许是想积极表现,或许受聚会热烈气氛感染,聚餐加KTV两场酒,小胡一下子喝高了。


别人喝高了,直接是趴在KTV包间里不省人事,而小胡的醉后反应却出乎意料。


他独自离开了KTV。


同事王某发现小胡失踪了,边追边急忙拨打了小胡的电话,可没有把意识糊涂的胡超拦住。


酒醉的人,意识和行为常常不受控制,会做出一些反常的事情。


胡超强行夺取了路边的一辆出租车,把司机和乘客赶了下去,一脚油门狂奔而去。


悲剧很快发生了,出租车和他车相撞,胡超遭受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而死亡。



胡超的父母白发人送黑发人,悲痛难抑,他们将儿子的公司告上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索赔1932539元。



“驳回诉讼请求”,法院的依据是什么?


焦点

审理中,法官认为该案有两个焦点:

用人单位组织聚餐饮酒是否有过错,单位在其中负有何种义务?

聚餐饮酒一般被视为出于好意,符合一般的人情世故,且聚餐饮酒本身并不等同于醉酒或因酒受伤等具有危险性。


那么,好意为何变成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过错?我们可以假设三种会构成过错的情况:

1

当出现强行劝酒或恶意灌酒时,大家多数觉得不当;这属于行为的显性失当

2

如某人嗜酒如命或不胜酒力且难以自制,组织饮酒行为无疑成为助推器,加大了饮酒活动的伤害风险,使原本正常的交际活动变得高度危险;这需要组织者事先知情

3

基于饮酒的先行为,要求对酒多者施以查问、护送、照顾、通知等关照义务。这时候应考虑关照行为能够做到什么程度,否则无异于客观归责,不利于人与人之间开展社会交往。



但是,我们可以要求别人不做出违背(要求者)本人意愿的事,而不能要求别人对(要求者)本人的行为负责。

胡超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其自身即是侵权人,不因醉酒而免除责任。


胡超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而死亡,与单位组织聚餐饮酒有何关系?

胡超系醉酒后强行夺取出租车并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自身死亡。

从法律上来说,该案有两个因果关系。

1、死亡因果:胡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其醉驾导致

2、醉驾因果:胡超醉驾与其醉酒及夺车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从因果关系考量,醉酒与夺车、驾车续而发生事故、死亡之间存在事实上的联系,但是,醉酒与死亡之间并无必然联系,而组织饮酒与死亡之间的联系更加遥远,不具有法律意义。

 

无论是醉驾还是夺车均属于违法行为,从法律角度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因为醉酒而能够被免除法律责任,从事上述行为,行为人需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胡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事物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应当对自身状态有一定的认知,也应能够估计到实施某种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及对自己和他人的影响。




胡超醉酒后强行夺取出租车、驾车继而发生事故导致死亡,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六合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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