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盗窃罪中所盗窃的财产数额如何认定?

作者/  项秦律师

项秦律师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8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那么此处的“有效价格证明”是指什么呢?一般情况下,有效价格证明指购物发票或者是被盗财物的买卖合同、购料单、收据等能够证明被盗财物真实、合理价格的证明。

但是,针对不同的被盗财物,有效价格证明的证明效力是不同的,即使有发票等价格证明,该证明材料上的价格也不一定就是合理有效的。如对于电子产品、手机电脑等,因电子类产品购买时间长短和是否使用过对于价格影响较大,故对于已使用过的该类电子产品就不能以受害者的购买价格为依据,而应以价格鉴定机构的估价意见为准。

所以,一般在案涉财物是全新并且未使用过的情况下,可以发票、买卖合同等证明被盗财物的价值,否则应以估价机构的估价意见认定被盗财物价值,认定盗窃罪的盗窃数额。

律帮法律品牌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发票价格与鉴定价格不一致时盗窃数额的认定
​​被盗财物灭失且鉴定意见明显不当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数额
一概将赃款数额认定为盗窃数额并不妥当
具有合理的市场流通价格的虚拟财产的价值无需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以及估价部门估价(最高法院出版物公布的参...
盗窃电瓶车会判刑吗
被害人陈述的被盗财物与被告人供述不一致的如何认定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