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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出资额该如何分割?|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系列(十)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系列之十

LAWYER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营经济越来越繁荣,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的名义对外投资、夫妻共同设立公司、夫妻作为隐名股东的情况也逐渐增多。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财产,已经成为审理离婚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其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况:夫妻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形。

Case

案例

2004年,刘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作为股东出资设立某公司(刘某不是该公司股东)。2016年9月,刘某、王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就离婚后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分割等作了约定,但未就某公司股权分割问题进行约定。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王某在某公司的股权。

经一审、二审,法院认定某公司股权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因刘某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Interpretation

解读与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若夫妻双方不能就股权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为了保证公司的人合性,应对另一方请求分割的股份折价补偿。因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坚持要求分割股权,不同意折价补偿,也不同意评估股权价值,二审判决对刘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故,裁定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有限的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有限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有限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综上,可见为什么刘某要求分割股权的诉请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呢?因为在处理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另一方并非公司股东)时,除了要正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外,还必须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和规定相一致,维护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充分尊重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性和人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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