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冲突只是诉讼中的小事
但却关系到与法官沟通的“大局”
如何最大程度地说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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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惠翔
单位: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微信个人号:feixiangzaigaoshan
每个诉讼律师都会遇到庭期冲突的问题:当你走进办公室,赫然发现桌上放着两份同一时间开庭的法院传票,心中不由得暗暗叫苦。更为尴尬的是,有的法官认为传票传唤的是案件当事人而非律师,法院只有义务提前通知律师,没有义务为律师协调庭期冲突问题。那么,律师应当如何处理才能最大程度地说服法官呢?
一、合理安排
首先,律师在接案的时候就应该合理预见庭期冲突的问题,并了解案件所涉法院的繁忙程度,特别是同一时期接受案件委托数量较多的,应主动联系主审法官或书记员,告知须回避安排庭审的日期,或是请求法院安排庭审日期时提前与律师进行沟通,尽可能避免发生庭期冲突问题。
须注意的是,上述沟通应以书面形式为主,以免法官或书记员由于工作繁忙而忘记律师的口头告知。
其次,律师在与委托人确定委托事项时,应当明确客户的需求。如委托人主要基于对律师个人诉讼经验而非律所诉讼团队的依赖,要求主办律师本人必须出庭的,律师应当在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时,明确受托人仅为主办律师一人。
如果是立案或开庭需要其他律师协助的,应单独出具“代为立案”的授权委托书,或是正式开庭时补交新的授权委托书,以避免法院事先以“出庭律师可以更换”为由,拒绝更改庭期。
首先,律师要了解法官更改庭期并非易事,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法院不但案件数量多、而且审理节奏快,庭审排期就像影院排片一样,要考虑不同案件的搭配问题。有的法官需要与其他法官合用法庭或书记员,特别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还需要额外地考虑审判长和陪审员的档期问题。
再加上如果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部分当事人又在外地的,通知各方当事人本身就是件费时费力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包括书记员)当然不愿意轻易更改已经确定的庭期。
其次,律师请求更改庭期时,往往不分轻重缓急,一味地提出要求,而不愿为法官考虑解决方案。事实上,到底是甲法院更改庭期,还是乙法院更改庭期,并非取决于哪家法院的法官好说话,而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而言,同等情况下,遵循“先来后到”的处理原则,即以传票发出的日期为准,后发出传票的法院应更改庭期;但是,特殊情况下,应根据轻重缓急来协商处理。
比如:后发出传票的案件是公告案件,无法更改庭期的,则应由先发出传票的法院更改庭期。又如:后发出传票的案件当事人人数特别众多,通知难度过大的,也可以由先发出传票的法院更改庭期。在陈述理由和方案时,律师应准备必要的材料书面传真给法官,如庭期冲突的传票、当事人的诉状、人民法院报的公告信息等等,以方便法官考量更改庭期的必要性。
再次,律师还应把握法官的心理,有些法官不愿更改庭期是怕麻烦或担心给对方当事人留下口实,这种情况下,律师应主动寻求解决路径,比如,笔者有一个案件,就是提出由自己和对方律师沟通,确定新的庭审日期后,再通知法官改期成功的。
须注意的是,说服法官更改庭期后一定要确保再次确定的日期与自己的日程安排不冲突,否则再发生庭期冲突,那只能“打碎牙自己咽”了。
很多律师遇见庭期冲突,并不清楚自己有无权利申请法官改期,因此,碰上不讲道理的法官或是恶意刁难的法官,往往是束手无策。只能选择牺牲其中一件案件委托人利益,来保证另一案件的办理质量。
其实,这时候律师的心里是非常憋屈的,因为被牺牲一方客户往往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其他律师即使能够代为出庭,也很难达到主办律师出庭的效果。
那么,律师可以援引哪些民事法律规定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考察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发现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庭期冲突” 属于必须延期开庭的情形,而是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的权利。
但是,如果法院以此为由裁定撤诉或缺席判决的话,必须是未到庭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律师还是应当据理力争,陈述己方“非不出庭” 而是“无法出庭”的理由,必要时附上委托人独家委托的声明,并保留交涉的相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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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经授权转载,来源于微信公众号“上海瀛东律师”(winteam500-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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