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A公司于2013年签订《借款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刘某将1960万元本金借给A公司。后A公司未依约向刘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刘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1.A公司偿还本金19600000元,利息4613786元,合计24213786元。2.仲裁费用161930元,由A公司承担。3.逾期支付,依照《民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A公司前后六次共清偿欠款20033392元。后双方就偿还欠款顺序以及执行期间利息计算方式产生异议。
【律师解读】
(一)一般利息
.....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合同法)所确定的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加倍利息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采用《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
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者之间没有关系互不干扰。
......依据《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区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如何确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
......一件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和本金三部分,应当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即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当依照《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先本后息方式最后清偿(仅指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
......故法定清偿顺序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债务利息、本金、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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