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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算不算恶意诉讼?



这张图片,如果你以为是一个段子,那你就错了。因为,这是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真实的诉讼请求,如果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这么大的标的,起步价就到了省高院。

我不知道具体的当事人是谁,但不防可以大胆的估计一下,如果一审判了,当事人不服,这有可能会是最高院历史上难得的劳动争议案。

不得不说,这样的当事人,我还是应该表示出少有的敬佩来,毕竟,即使你真是一个狮子,也未必能张得出这么大的嘴来。

司法为民的宗旨提了很多年,落实到最具体的地方,就是对诉讼费的调整。而在各式各样的案件收费中,劳动争议无疑是力度最大的,就是无论标的有多大,按件收费,一件十元。如果遇到好商量的主儿,可以调解或者撤诉,还得半价收费,也就意味着原本收取的十元,还得退回原告五元。

不过,法院好歹还收了十块钱,据说劳动争议仲裁那里都不收费。我已经不审劳动争议很多年,不知道仲裁那里有没有什么说法。

法院的每一分诉讼费都是直接入财政的账户的,交钱容易,退费是真不容易,如前所述,退这五块钱花得工本费,实在是不好计算。当然,既然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那确实也不能以诉讼费来衡量每个案的重要性,毕竟连大大最牵挂的也还是困难群众。我们实施这个制度的初衷也是如此。

可是,最怕的还是困难群众一夜之间都换了苹果X,我在想,是什么样的“黑心”企业,让劳动者遭受了这样“非人”的待遇,需要以上十亿的请求才能弥补自己受伤的心灵,不知道他敢不敢倾家荡产、砸锅卖铁的来申请诉讼保全。

做法官以来,我并没有真正的判断过哪一个案属于恶意诉讼,所以,从经验的角度来说,我并不能在以往的案件中得到一些启发。而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既没有恶意诉讼这个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的实质性的、具体性的规定。如果强要找到一些比较靠近的规定,应该是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关于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

可是,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判定是恶意,或者存有过错,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还是很困难的。而在立案登记制的情况下,也许这种判断在程序上的意义也不是太大。因为,无论是多么糟糕的请求,都还是会进入到实体中来耗费大量司法民工的脑力和体力劳动。

尽管判断一个纠纷是不是恶意现在更多的还是停留在一种道德层面,但我觉得启动一个民事诉讼最基本的首先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即诉讼主体起诉的动因,应该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原则,而不是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其次,该种诉讼仍应具备实体法或者程序法上的合法合理的诉由。“如(1)无诉权而伪造或变造证据以达到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而诉讼;(2)不符合起诉要件或双方并无实质争议但为达到非法目的而故意提起诉讼;(3)采取不符合法律也没有合理理由的诉讼行为,以达到拖延履行债务的目的而提起的诉讼。” 

恶意诉讼的结果,是通过滥用诉讼程序而实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利益,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干扰司法秩序。

任何一种制度的推行,都涉及到不同社会价值的平衡,我们既需要保证公民合法的诉讼权利的充分实施,又确实要防范公民不为不合法的诉讼所困扰。任何一种权利被滥用而不被规范都是对另外一种价值的破坏。而作为司法机关,虽然确实需要在规则范围内审查,而不能主动创设某种权利负担,但如何在恶意诉讼与积极诉讼之间进行界定仍需要引起我们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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